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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情局新聞官地板下藏17件機密還搞丟14密件 記大小過都沒定案

軍情局新聞官地板下藏17件機密還搞丟14密件 記大小過都沒定案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陳姓少校新聞官從2015年起,未將17件機密公文歸檔,反而藏在座位地板下,軍情局以違反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2021年12月9日記他1次過;陳又因遺失2019年至2020年間辦畢的14件密級以上公文,2021年12月17日又遭記大過1次。陳對2件處分不服而分別提行政訴訟,一審皆敗訴,但最高行政法院都廢棄發回更裁。

陳姓少校把17件已奉核的17件機密公文藏匿在座位地板下方,軍情局認為他違反保密規定而記過,陳不服,向國防部參謀本部國軍官兵權益保障會申請審議,但審議決議駁回;陳不服,向國防部申請再審議決議,又嘗敗。陳提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審議決議、再審議決議應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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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是為了嚴明官兵互動分際、維繫部隊紀律,性質屬內部管理措施,陳不得就記過1次的懲罰單獨提行政救濟,因此駁回。

陳姓少校提抗告,主張依照司法院釋字第430號、第781號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的相關裁定與判決,軍人不服所屬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措施,得否提起行政訴訟救濟的標準,應與文職公務員同以權利受有侵害為判準。陳還搬出他「遺失14件密級公文」的訴訟案為例,指北高行雖然也駁回他的訴訟,但最高行在今年2月9日已經廢棄原審裁定而發回更裁,「藏匿17件公文案」也應採最新的見解。

最高行認為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不得因身分或職業而限制,軍人受記過懲罰,自然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落實憲法保障的訴訟權。最高行認為應允許陳姓少校提行政救濟,落實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原則,原裁定認軍人不得就記過懲罰提起行政救濟而「從程序上駁回」,見解有違誤,陳抗告有理,因此發回北高行更裁。

目前「遺失14件密級公文」與「藏匿17件公文案」分別在北高行更一審審理中。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陳姓少校因「藏匿17件公文案」遭記過,他興訟搬出自己「遺失14件密級公文」的訴訟案為例,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雖然也駁回他的訴訟,但最高行在今年2月9日已經廢棄原審裁定而發回更裁,本案也應採最新的見解。記者王宏舜/攝影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陳姓少校因「藏匿17件公文案」遭記過,他興訟搬出自己「遺失14件密級公文」的訴訟案為例,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雖然也駁回他的訴訟,但最高行在今年2月9日已經廢棄原審裁定而發回更裁,本案也應採最新的見解。記者王宏舜/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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