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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藤雄父子捲遠雄人壽弊案…投保中心提告解除董事職務 二審判決曝光

趙藤雄父子捲遠雄人壽弊案…投保中心提告解除董事職務 二審判決曝光

遠雄集團創辦人涉掏空遠雄人壽弊案,財團法人證券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8年前對趙藤雄、遠雄建設、公司董事長趙文嘉及董事許自強提民事訴訟要求解任董事職務,一審判投保中心敗訴。投保中心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判決上訴駁回,仍認為趙藤雄等人不用解任董事職務,可上訴。

投保中心提告主張,趙藤雄等3人當選為遠雄建設董事,趙文嘉則被推選為董事長;趙藤雄等3人利用對子公司遠雄營造、從屬公司東源營造借用其他5家公司名義,承包遠雄人壽翡冷翠住宅大樓等14項工程,藉此規避保險法的規定,遠雄人壽並用不合營業常規的方式,沒有支付營造利潤,造成遠雄建設損失6億餘元,也傷害投資人權益,且違反證券交易法。

投保中心認為,趙藤雄等人編製遠雄建設合併報表時,也未記載相關內容、充分揭露重大交易資訊,也未呈現實際財務狀況,影響遠雄建設股東、市場投資人的權益,違反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等規定,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請求解任趙藤雄、趙文嘉及許自強的董事職務。

一審認為,投保中心沒有舉證遠雄營造、東源營造「借牌交易」,而遠雄集團進行採購及財務監督,並由東源營造與其餘5家公司簽約施作工程,提供採購發包、監工驗收、請款作業、估驗付款作業的協助,應適用商業判斷法則,不足以此推定遠雄營造、東源營造是14項工程的實際承攬人。

再者,投保中心也無舉證遠雄建設刻意虛偽記載財報、隱匿關係人交易,或公司經營階層舞弊、濫權、謀求不正利益等不法行為,也無事證認定有掩飾公司營運虧損的意圖;投保中心也無法證明遠雄人壽未依常規給付利潤,造成遠雄營造損失6億餘元,判投保中心敗訴。

投保中心不服而提上訴,高院認為14項工程契約所載當事人為遠雄人壽與億東等5家公司,且5家公司確有指派專任技師及人員實際參與現場管理與履行承攬人責任,並非單純出借牌照。

高院指出,遠雄集團以總管理處體制統籌人事、財務及採購,遠雄營造無職掌,也未實際負擔14項工程的成本或承擔盈虧風險,原遠雄營造員工轉任後,薪資由億東等5家公司支付,法律上已屬億東等5家公司員工,勞務成果應歸屬於雇主。

另外,遠雄營造與億東5家公司間並無工程營建管理(PCM)契約存在,且核心業務均由總管理處直接辦理,遠雄營造並未提供PCM工作,自無受有損害可言,遠雄營造無應揭露而未揭露的關係人交易,也沒有應收取而未收取報酬的損害。

高院指出,關於契約記載遠雄營造為連帶保證人部分,經查該約定是行政作業疏漏所致,相關三方當事人及決策人員締約時均不知情,也未辦理背書保證等內部審核程序,上開記載也沒有未進入趙藤雄等3人實質決策視野,難認3人有違反法令的故意或過失。

判決指出,投保中心未能證明趙藤雄等3人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的行為或違反法令事項,請求解任董事職務無理由,判決上訴駁回。從而,上訴人依投保法規定請求解任趙○雄等 3 人之董事

職務,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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