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阮姓男子今年3月間在湖內區因搭乘機車違規行駛禁行機車道,遭路檢員警攔查時竟棄車逃跑,他為了怕被抓,竟與員警當街發生激烈扭打,導致執勤員警受傷,橋頭地方法院因此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阮男拘役50天,但不予宣告驅逐出境。
判決書指出,越南籍阮姓男子今年3月27日下午4時51分許,搭乘友人騎乘的機車行經湖內東方路與東方路45巷口時,因違規行駛禁行機車道,引起依法執行交通違規查緝的員警注意並上前攔查,不料阮男看到員警後,因心虛隨即棄車徒步逃匿。
阮男棄車後,一路狂奔至高雄市湖內區某巷弄前,但仍被員警尋獲,沒想到阮男明知員警身穿制服、正依法執行公務,竟當場與員警發生扭打,施以肢體強暴,扭打過程中,造成員警雙膝挫傷,阮男隨即被警方以現行犯當場逮捕。
阮男在警詢及偵查中對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法官認為阮男為了脫免逮捕,竟對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施以強暴犯行,不僅造成警員身體受傷,更破壞國家法紀之嚴正執行,對公務員依法執行勤務之威信造成相當危害,因此依妨害公務判拘役50天。
不過檢察官向法官聲請,因阮男為越南籍外國人,請法院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予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不過法官認為此案的阮男只是被拘役,不是被判有期徒刑,因此不予宣告驅逐出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