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男代理出售一間1310萬元房屋,被買方指控明知天花板有鋼筋外露、水泥剝落等結構瑕疵,卻僅稱是,還在現況說明書勾選「無」,涉嫌。新竹地院審理認為,檢方無法證明吳男事前知情,且他未分得任何仲介費或報酬,難認有詐欺犯意,判決無罪。
判決書指出,吳男代理屋主出售新竹市一處房屋,買方高男因營業需求,於2023年12月前往看屋,雙方於2024年1月4日以1310萬元成交。由於屋內天花板有漏水情形,雙方另簽訂增補特約,由賣方減價40萬元,後續修繕由買方自行負責。
不過,高男裝修時拆開天花板,委請結構技師鑑定後,發現樓板有混凝土剝落、鋼筋裸露及鏽蝕等情形,認為已影響結構安全,質疑賣方早已用大型鐵板覆蓋瑕疵,且吳男明知屋況仍在現況說明書勾選「否」,害他誤信購屋,因此提告詐欺。
吳男則否認犯行,辯稱自己只是代理賣方處理買賣事宜,並非房仲,也沒有分得任何仲介費,更不知道房屋內部存在鋼筋外露、水泥剝落等情形。他表示,出售時僅知道房屋有漏水問題,並非故意隱瞞重大瑕疵。
法官審理認為,租客雖曾表示裝潢時曾發現樓板異常,但證詞多數來自施工人員轉述,並非親眼所見;當年留下的電子郵件及照片,也無法清楚辨識有鋼筋外露或水泥剝落情況。另負責管理房屋的前員工證稱,當時修繕均交由配合工班決定,小額維修未必會向吳男回報,無法證明吳男知悉屋況。
法官也指出,屋主及負責仲介的房仲均證稱,只知道房屋有漏水問題,帶看及簽約時也未發現鋼筋外露、水泥剝落情形;房仲並證稱30萬元仲介服務費全由房仲公司收取,吳男沒有分得任何仲介費。
法官認為,全案缺乏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吳男主觀上明知房屋有重大結構瑕疵,仍故意隱瞞並施用詐術,也無法證明他具有詐欺取財的不法所有意圖,最終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認定檢方舉證不足,判決吳男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