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姓男子以3000元販售含異丙帕酯成分菸彈1顆、內容物不詳的兩包咖啡包,又同年被警方循線到他住處搜出1罐異丙帕酯菸油及多包第三級。彰化地方法院審結,分別依販賣、持有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11月、6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呂男民國113年間8月間,在彰化縣員林區某鄉交付菸彈1顆給黃姓女子,黃女匯款3000元到呂男母親的帳戶。呂男坦承交付菸彈和收款,辯稱菸彈沒有毒品成分,另因出售遊戲點數才向黃女收3千元,且曾傳訊給黃女稱「你把我哥的蛋拿去你可以抽看看這個買不到的」等語,可知是免費贈送菸彈。
法官調查,呂男與黃女的通訊軟體對話,議定以3千元價格出售「容量3ml『蛋』1顆」及「飲料2包」,黃女在對話中傳送「你們的是中部我抽過順又有感的」、「3ml可以分兩顆裝嗎?」可知向呂男購買的蛋即為內含菸油的菸彈甚明,且黃女在警詢時證稱,以3千元向呂購買毒品咖啡包2包及依托咪酯菸彈1顆,送來給她。
彰化地院審結,呂男知悉異丙帕酯、愷他命、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在案發時都列屬第三級毒品,具高度成癮性,對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竟任意將含有毒品成分的菸彈出售他人,並非法持有逾量的第三級毒品,所為殊值非難,兼衡犯罪動機、販售與持有的毒品數量、可藉此獲取利益,及自述智識程度、在工程行工作、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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