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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普悠瑪傷者 二審逆轉司機須付一半

賠償普悠瑪傷者 二審逆轉司機須付一半


台鐵普悠瑪列車二○一八年十月廿一日出軌,釀十八死一一六傷,其中一名傷者提告求償,高院判決司機員尤振仲應負擔一半金額。本報資料照片
台鐵普悠瑪列車二○一八年十月廿一日出軌,釀十八死一一六傷,其中一名傷者提告求償,高院判決司機員尤振仲應負擔一半金額。本報資料照片

台鐵普悠瑪列車六年前出軌,釀十八死一一六傷,司機員尤振仲關閉自動防護系統、超速,被法院認定是肇事主因,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四年六月定讞;民事部分,台鐵因已賠償蘇姓傷者五八七萬餘元,向尤提告請求一半金額二九三萬餘元,一審判台鐵敗訴,台灣高等法院昨逆轉,判尤應賠償二九三萬餘元。

對此,台鐵公司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將依判決結果辦理。全國火車駕駛產業工會理事長黃隆華則說,司機員賠償的案例較少見,憂心駕駛未來在工作上恐杯弓蛇影,綁手綁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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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姓傷者因事故骨折、神經損傷、創傷後退化關節病等,向台鐵、尤振仲請求賠償,法院認為尤有疏失,台鐵對尤有選任、監督疏失,應負連帶賠償之責,判決台鐵、尤應連帶給付蘇四九七萬餘元及利息、訴訟費用。

台鐵已依判決給付蘇五三六萬餘元,加上先前給付的慰問金、撫卹金,共五八七萬餘元,但尤沒有任何給付,因而提告請求尤賠償一半金額、二九三萬餘元。

尤反駁主張,事故不完全是一個司機員問題,他努力排除列車障礙,未違反注意義務,台鐵提供故障車,未善盡管理人責任,依國賠法規定,只能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求償。

一審認為,事故列車發車時已有二主風泵故障,台鐵人員未及時發現、更換車輛,尤振仲多次聯繫調度員、檢查員,但通訊設備品質不良、人員專業度不足,尤無法決定是否停駛、換車,只能聽命台鐵指揮,判台鐵敗訴。

二審指出,因尤超速、關閉ATP系統,導致事故發生,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台鐵對尤有求償權。高院認為,事故主要肇因於尤超速行駛、關閉ATP系統,並非列車主風泵故障,難認尤執行職務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逆轉判尤應賠償台鐵。

黃隆華表示,這類案件對於駕駛應有一定額度內的求償,若駕駛執行公務因為一個疏失就要面臨巨額賠償,難免會讓未來其他駕駛在工作上捉襟見肘、綁手綁腳,現在很多規定訂下來就已經有杯弓蛇影的情況。

台鐵表示,普悠瑪事故後,除優化ATP系統,建置限速備援系統,在ATP失效後仍限制列車低速運轉,另增訂列車異常影響程序分級及出庫檢查標準,針對小半徑曲線軌道加裝防脫護軌設施,研議曲線改善規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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