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擔任指揮部網路戰聯隊少校課長期間,隱瞞和妹妹、妹婿和姊夫的親屬關係,導致不知情的業務承辦人讓3人取得3件設備採購案。法官審理後,依貪汙治罪條例判王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其他人也被判刑。全案被告都自白犯行、繳回犯罪所得,均獲宣告緩刑。
判決指出,王男擔任資通電軍指揮部網路戰聯隊,網路技術支援中心戰具測評維管課少校課長,資訊機電工程商行王姓負責人是王的妹妹,林男是王的妹婿,邱男為王的姊夫。陳女是一家電料行負責人。
王男在辦理電錶迴路調整作業採購案時,指示邱男先以陳女經營的電料行名義繕打報價單,陳女明知並未實際參與承攬施作,仍配合填製會計憑證蓋章。邱將報價單交給王後,王隱匿雙方二親等親屬關係,指示不知情的莊姓資訊士簽核,獲不知情的中心劉姓主任簽准,由邱違法承攬施作。
邱男無機電專業背景,王男商請林男幫忙施工完成後,王男擔任主驗人並驗收通過,讓邱獲得犯罪所得3萬1870元。
王男負責漢光演習軟硬體設備所需液晶顯示器採購案時,向承辦業務的不知情陳姓資訊士說「不用找了」、「廠商我這邊有,之後會給你報價單」,在陳簽核通過後,王指示陳以10萬元向王女經營的商行採購顯示器2套,並由林男幫忙施工,讓王女獲得犯罪所得3萬2286元。
中正嶺營區監視系統保養作業採購案部分,王男指示承辦採購不知情的陳姓資訊士說「我這邊有認識的」等話,再指示王女繕打總價7萬3000元報價單,交給陳辦理簽核獲准後,也由林男幫忙施工,讓王女獲得犯罪所得4萬4445元。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認定「電錶案」王男和邱男均犯貪汙治罪條例對於主管事務違背法令圖利罪和刑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林男犯貪汙治罪條例幫助犯對於主管事務違背法令圖利罪。陳女犯刑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顯示器案」和「監視系統案」中,王男、王女均犯對於主管事務違背法令圖利罪,林男犯幫助犯對於主管事務違背法令圖利罪。
法官指出,被告所犯罪行犯意各別,罪名互異,均應分論併罰。王男犯對於主管事務違背法令圖利罪3罪,各判刑1年4月,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
邱男犯對於主管事務違背法令圖利罪,判刑1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王女犯對於主管事務違背法令圖利2罪,各判刑1年,應執行1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林男犯對於主管事務違背法令圖利3罪,各處6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應執行10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陳女犯行使公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判刑6月,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