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姓女子2013年購買2間「R13馥建築」豪宅預售建案,並支付3000萬元頭期款,她指控國泰建設未給予合理期間審閱契約,且驗屋發現諸多瑕疵,拒絕給付價金,未料國泰建設卻沒收1443萬餘元違約金,她提告請求返還,更一審今判國泰建設應返還537萬餘元,可上訴。
葉女主張,她2013年11月8日向國泰建設購買「R13馥建築」建案2棟房地,價金各為4649萬元、4936萬元,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她也已依約給付部分價金。
她指出,因國泰建設沒有給予合理期間審閱契約,且契約部分條款對她顯失公平,加上建案存有諸多瑕疵,不具備國泰建設擔保品質、價值及效用,她可以拒絕給付價金,但國泰建設以她給付遲延解除契約,沒收違約金1443 萬4277元,此並不合法。
葉女認為,國泰建設拒絕修繕瑕疵、交付驗屋資料及驗屋,她已限期催告未果而解除契約,因此請求國泰建設返還已付買賣價金1443萬4277元,縱認她有違約情事,國泰建設沒收的違約金也過高,備位請求返還溢付買賣價金1341萬9000元。
一、二審均判決葉女敗訴,國泰建設免賠,但廢棄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為,契約沒有顯失公平之處,且國泰建設簽約前已告知葉女權利義務,葉女並簽切結書放棄審閱期間,不得再以審閱期間不足為由,主張契約無效。
更一審認為,葉女主張房地有瑕疵無理,即使有瑕疵也並非重大或不能補正,葉女不能主張解除契約、拒絕給付價金或辦理交屋程序,因此認為葉女請求返還買賣價金1443萬4277元,並無理由。
更一審指出,國泰建設取得建案使用執照後,多次發函催告葉女依約於指定期限內辦理房地產權移轉、交屋作業程序及限期繳納代收款,但葉女均未履行,國泰建設解除契約合法,並依契約可以沒收違約金。
不過,法院審酌葉女已經依約給付部分買賣價金,及國泰建設2020年間提存返還葉女各1012萬餘元、487萬餘元,其餘價金被充作違約金;另2案物件也經國泰建設以3900萬元、4300萬元轉售他人等情形,認為違約金應酌減為900萬元,因此判國泰建設還須返還葉女537萬餘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