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姓男子買下法拍土地後,控告相鄰社區占用做為地下,訴請返還敗訴。葉男認為基市府違法核發使用執照,才會產生爭端,申請遭拒後,向市府求償15萬元。法官指出,葉男拍定前即知占用事實,難認權利受損害,若有也與市府核發使照無涉,駁回告訴。
判決指出,羅姓建商與他人共同在基金二路興建大樓建案,葉男在2014年買下羅名下,位在這處建案旁85.73平方公尺的土地後,控告建案地下停車場出入車道變動後,占用他的土地,訴請排除侵占。
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停車場出入口約1991年底經羅姓建商變更設置後,名下土地即附合社區建物,並與住戶發生使用借貸關係。拍賣公告有揭示相關資訊,所有應買人都知情,因此借貸關係也對買下法拍地的新地主發生效力,2015年判決葉男敗訴確定。
葉男認為,這處社區的車道出入口,會坐落在他買下的土地,全因基市府違法核發建物使用執照,導致違法狀態存續迄今,讓他蒙受無法利用土地的損失。葉男向基市府請求國家賠償,但市府在去年12月3日以不符國賠法規定要件拒絕,葉男去年12月31日以民事起訴狀向市府求償。
葉男主張,社區建物車道出入口,在市府核發使照前即澆置成斜坡,不符合設計圖說,市府卻未要求改正。違規事項在使照核發前即已存在,市府施工查驗時可知道卻未要求改正。
葉男說,市府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並以造假資料核發使用執照,造成他完全無法利用土地,導致損失購地費用12萬100元,以及預期土地收益3萬39元,請求法院判決市府給付他15萬元。
基市府答辯,法院也判定社區全體住戶與葉男所購土地成立使用借貸關係,所以住戶並非無權占用,葉男也未因此受損害,更與公務員行使公權力行為無因果關係存在。建物使照核發縱存在瑕疵,倘可補正自得補正,若屬不得補正事項,亦僅涉違建應否拆除問題,行政處分違法,並非當然代表機關具有國家賠償責任,聲明駁回告訴。
地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指出,羅姓建商積欠債務,土地遭強制執行,並由葉男買下社區旁的土地訛。法院拍賣歷次公告,都有載明土地「現在實際使用情形及其使用限制為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因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可知拍定前,已由地政人員指界確認,建物車道出入口坐落其上。
法官說,葉男拍定土地前已詳閱拍賣公告,並透過Google Map發現車道出入口存在,仍決意標得土地,最終因無法正常使用,權利瑕疵應自行承擔,與市府先前如何核發使照無涉。
法官認為,社區車道出入口經起造人羅姓建設變更設置後,即附合至社區建物。羅與社區住戶間就車道出入口坐落土地使用借貸關係,包括葉男在內所有應買人都明知,羅與住戶間土地使用借貸關係,即非不能對葉男發生效力,判決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