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陳姓老翁被控在20年前,對年僅4歲至6歲的,以「檢查洗澡有沒有洗乾淨」為由,將手指侵入女童下體侵犯,女童直至讀大學成年,接觸相關性別平等知識後,才鼓起勇氣提告,二審近日審結,依對未滿十四歲女子強制性交罪,判7年2月。
判決指出,陳姓老翁與被害女童是鄰居關係,2006年至2008年的某日晚間,年僅4至6歲左右的女童,前往陳翁位於南投縣的住處玩耍,陳翁欺騙女童對性事懵懂無知、缺乏拒絕能力,假藉「檢查洗澡有沒有清潔乾淨」為由,違反女童意願,將手指伸入其生殖器內,隨後還惡劣要求女童嗅聞手指氣味,強制性交得逞。
女童先在國小課程習得關於性之知識後,發現自己童年的遭遇,可能是遭害,身心受創,曾於放學途中告知同學,2018年讀高中時,接受心理輔導時,告知吳姓實習心理師,經通報後,由王姓臨床心理師負責輔導,直至女童成年後,在大學上課時,接觸兒童性侵害議題,向老師告知此案情節後,才鼓起勇氣提出告訴。
一審審理時,陳翁否認犯行,還要求女大生測謊,陳翁律師也主張,女大生的心理輔導與醫療紀錄中,缺乏明確提及遭陳翁性侵的住主訴,全案欠缺補強證據,主張不應定罪。
法官調閱醫院醫療諮商紀錄後發現,女大生因此案創傷,產生極為嚴重的創傷後壓力反應(PTSD),其病症在客觀上與童年遭性侵的經歷高度相關,足認其指訴真實可信。
法官也認為,測謊結果僅能作為輔助,在有其他客觀信賴證據下,陳男空言否認純屬卸責之詞,認定陳翁為逞一己私慾,對毫無抗拒能力的稚齡幼童施以性侵,造成被害人難以抹滅的終身內心創傷,惡行重大,雖然陳翁在判決時已年滿80歲,但認定其不符合減刑條件,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
陳翁不服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認為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也未逾越法定刑度,也無濫用自由裁量的權限,更無明顯輕重失衡的情形,核無不當或違法,陳翁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尚未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