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竹山鎮一間護理之家,4年前發生患有的鄭賴姓婦人墜落身亡意外,一審原認定機構的人員、硬體設施都符合規定,判李姓業者無罪,二審發現,根據檢警採證李男等人手機內容,發現案發後照護人員有串證行為,謊稱老婦是「摔下床」,但法醫解剖報告發現,婦人頭皮有沙土、草皮,屬高處墜落造成,認定業者將失智者安排在3樓、窗戶防護不足導致悲劇,改判有6月、緩刑3年。
鄭賴姓老婦因患有失智症且伴有行為障礙,2022年8月間被家屬送至南投縣竹山鎮李姓男子經營的護理之家,接受照顧,同年月17日清晨,老婦自3樓房間窗戶跌落至1樓戶外草地,因顱骨與多處肋骨骨折、肝臟撕裂及創傷性休克,送醫搶救後宣告不治。
檢方依據法醫解剖報告等事證認定,老婦是從三樓住落一樓草地,業者涉有疏失,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南投地院審理時,院方人員證稱,護理之家的監視器因雷擊損壞未錄下經過。
法官認為,該護理之家,當時配置有8名護理人員與24名照服員,配置符合法規,且法規也未強制規範護理之家,必須設置監視器作為必要照顧設施。
一審認定,該機構的人員配置、硬體設施都無違規欠缺,不能僅因住民在入住期間發生墜落意外,就遽認負責人有過失,判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審認,檢方從負責人、護理長與照服員的手機中發現,業者在案發後,在群組中與員工整合案發經過的說詞,統一定調死者是「倒臥在床邊地板上」、死者頭上的雜草是急救拿落地床單止血沾上等說法,院方人員的證詞無法採信。
另外,法醫報告認定,死者頭皮有嚴重的「撕剝傷」,創底深處沾附著斷面平整的雜草、泥土,全身多處骨折、主動脈出血,屬典型「加減速傷害」,需從6公尺以上的高度墜落造成,絕非從80公分高的病床上跌落能解釋,加上窗戶外的消防設備平台,有採到一只鞋印,證實老婦爬窗墜落。
二審審認,業者明知老婦失智,具備自由行走能力,依規定要安排在無樓梯的1樓平房區,但卻將老婦安排在3樓,窗戶也缺乏防墜設施,顯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
二審審酌,考量業者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完畢,家屬也請求從輕量刑,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判6月,可易科18萬元,緩刑3年、義務勞務100小時、法治教育3場,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