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警察局長吳敬田、台北市信義警分局長蕭惠珠的,因交出提款卡及密碼給詐騙集團,帳戶淪為人頭帳戶,造成3名被害人共損失18萬2千元。地方法院今年3月底依違反洗錢防制法幫助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判決曝光後,引發警界議論。法院今說明,吳女具金融借貸經驗,且已察覺異狀並懷疑,卻未採取任何有效查證,有幫助詐欺之意。
判決指出,當時29歲、擔任牙醫助理的吳女,2024年11月底因有15萬元醫療資金需求,透過臉書廣告接觸一家不知名融資公司,並透過LINE與暱稱「錢可欣」的貸款人員聯繫。對方要求她填寫借貸文件後,再以超商「交貨便」寄出銀行提款卡,並提供提款卡密碼,她依指示辦理。
同年12月間,3名雲林民眾遭詐騙集團誘騙,陸續將18萬2000元匯入吳女帳戶,被害人報案後,警方循線查獲,檢方依違反洗錢防制法起訴吳女。
審理時,吳女辯稱,自己曾有向銀行貸款及辦理車貸經驗,也知道帳戶不能隨便交給他人,因此曾對流程產生疑慮,但因對方提供借貸文件,讓她誤以為只是線上對保程序,否認有幫助詐欺、洗錢的犯意。
辯護人則主張,詐騙集團話術完整,吳女寄出提款卡前仍不斷詢問每月還款金額等細節,是遭詐騙而非故意協助犯罪,並無幫助詐欺或洗錢的主觀犯意。
但法院勘驗雙方對話紀錄發現,吳女曾多次詢問「為什麼要確認密碼是否正確?」、「什麼時候才能改密碼?」及「約定轉帳能不能設定成我的繳款金額?」等問題,並多次催促對方撥款,顯示她在交付提款卡前,已對交易流程異常產生高度警覺與懷疑。
雲林地院庭長王子榮表示,吳女辯稱是基於網路借貸需求才提供帳戶,也一直認為自己是受害者。不過承審法官認為,在政府長期宣導防詐、詐騙案件頻傳的情況下,一般人應知悉將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具有高度風險,仍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已具有犯罪的不確定故意。
王子榮指出,法院量刑時也考量本案共有3名被害人、財損18萬2000元,且被告未坦承犯罪,因此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