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姓子2024年8月間騎車行經嘉義市後湖工業街時遭斷枝砸傷,張女向管理機關求償遭拒,因而提告;嘉義地院審理,設施管理採無過失責任,只要客觀上有安全缺失,即須負責。負責管理路樹的水利署第五河川分署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判賠5萬9575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女於2024年8月13日晚間騎機車行經嘉義市後湖里工業街時,突遭路樹斷枝掉落砸中,造成左前臂、手指及雙膝等多處擦挫傷,機車也受損。事後向主管機關請求國家賠償遭拒,提起訴訟。
法院審酌,涉案路樹屬第五河川分署管理維護,屬公共設施範疇。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且採無過失責任主義,不以管理機關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第五河川分署主張,事發前都有定期巡查,事發前一周也沒有無異狀,已善盡管理責任;另稱不排除遭其他車輛撞擊導致斷枝。不過法院認為,是否有巡查並非判斷唯一標準,從選樹、種植環境到後續養護,都屬管理一環。本案未能證明屬天災或第三人行為所致,仍應負賠償責任。
賠償金額部分,醫療費5375元、機車及安全帽財損4200元,另衡酌傷勢與精神痛苦,酌定精神慰撫金5萬元,合計5萬957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