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居家的鍾姓男被控撫摸、親吻受託年僅3歲下體,經女童向父親反應後報警處理,一審認他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罪共2罪應執行3年10月,檢方認鍾辯親吻女童下體是在玩且未和解,量刑過輕而上訴,二審認原審量刑尚屬妥適,駁回上訴。
檢方上訴指出,鍾雖於偵查中表示對犯罪事實均承認,但仍繼續辯稱,親吻女童下體是在玩遊戲的時候,觸摸女童下體則是在戒尿布時期,會去摸其下體有沒有濕濕的。
且鍾對女童家屬從未提出具體賠償方案,豈能僅因有表示願意和解,即逕予減輕其刑,又難認鍾犯後態度良好,是原審判決僅量處其刑,尚嫌過輕而有悖於國民法感情。
台南高分院審酌,鍾為女童的受托者,於本案發生前長期照顧女童,與女童有緊密的關係,竟因未能妥當控制自身的性衝動,二度侵害女童的隱私部位,對其身心造成非輕的負面影響。鍾於偵查及原審中均坦認犯行,避免女童再受傳喚、交互詰問可能受到的傷害,沒有無端耗費司法資源,且表達賠償意願,惟經女童父親所拒絕。
台南高分院表示,考量鍾所犯2罪本質相同、時空關聯性密切,在限制加重原則以及罪刑相當原則規範下,原審認鍾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2罪,分處3年2月、3年6月,應執行3年10月。
經核原判決就鍾所犯各罪量刑及定刑均尚屬妥適,並無逾越法定範圍或有偏執一端或失之過輕等與罪責顯不相當不當情形,也無何濫用裁量權限之情,與公平原則、罪責原則、比例原則等均無違背,自應予維持。
檢方起訴,鍾在台南住處,與配偶共同經營居家式托育服務,自2022年12月底起至2024年9月底止,受女童父親委託,擔任保母。未料,鍾竟為逞己私慾,於2024年8、9月間趁配偶不在或不注意之際,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而為猥褻行為共2次得逞。女童曾數次向父親反應遭鍾多次碰觸其下體,父親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