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議員在擔任長期間,透過白手套向光電綠能業者收賄400萬元,另指示不同綠能業者虛偽製作銷售憑證350萬元,最高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對於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違背商業會計法等分別判處10年、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林哲凌原為民進黨籍,因在擔任口湖鄉長期間向太陽能光電業者索賄而退黨,另以無黨籍參選議員落選,但前議員蕭慧敏被判決當選無效,便由林遞補當選。
林哲凌2016年底補選上雲林縣口湖鄉長,而永鑫能源公司2017年在口湖鄉興建「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工程」,被當地漁民抗爭阻擋施作,業者會求工程順利,透過黃姓女土地開發業者向林哲凌表示願付350萬元擺平,但需取得憑證供公司支出帳務沖銷。
林哲凌指示黃女與業者虛偽簽立工程顧問委任合約,報酬為385萬元,黃女再指示財務人員開立假發票交給永鑫公司;永鑫匯款後,黃女提領350萬元現金透過林轉交給漁民,剩餘35萬元則作為支付黃女簽約及開發票衍生營業稅等事務費用。
另外,海神光能公司規劃在口湖鄉申設「漁電共生型」水產養殖設施結合太陽能光電系統案場,也委託黃女取得土地使用權後,2020年8月4日與林哲凌見面。林應允幫忙並表示「我要拿會合理的拿」,事後由黃女向海神公司要求500萬元,海神為避免申請建照及開工審查被刁難,同意付錢。
雙方討價還價後,金額降為400萬元,並約定分三次支付;黃女取得400萬元均轉交林哲凌收受,海神事後也順利獲得建造執照、經許可開工。
法院審理時,林哲凌否認犯行,供稱他雖然居間協調賠償漁民一事,但只做到這禮,核銷帳務是黃女和永鑫公司討論,賠償金也是永鑫直接交給漁民,與他無關;另收賄部分,他辯稱2018年起與黃女合作土地開發,400萬元是土地開發仲介佣金或分潤,並不是賄款。
法院認為林哲凌位居鄉長職位,受領國家俸給,當以造福鄉里為要,竟利用職位關係向廠商索賄、收賄,破壞人民對國家機關的信賴,損及國家利益,廠商因此須付出額外鉅額成本,有可能影響工程品質。
一、二審認為林哲凌始終否認犯行,難認犯後態度良好,依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判刑4月、貪汙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判刑10年。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