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漁會前理事長被控涉入台南正副議長案,一審獲判無罪,隨後遭槍擊身亡,迄今尚未破案。正副議長賄選案上訴二審時,因林死亡而判決不受理確定,林因賄選案遭羈押共56日,林妻上月9日請求刑事補償,高分院以每日5千元折算1日准予補償28萬元。
台南高分院指出,林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台南地院於2024年4月29日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林於同年7月8日死亡,本院同年8月22日判決不受理後確定。林於不受理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自2023年1月7日起羈押、禁見,至同年3月2日具保停止羈押。林已死亡,請求人即林妻,與子女均為同一順序繼承人,且子女已同意由母親單獨請求補償。
台南高分院指出,依一審判決,林被訴與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黃怡萍共同妨害方一峰自由行使法定的政治上選舉權罪,雖據方在調查局詢問中證述有遭林恫稱不可以投郭信良等語,然方於法院審理中即改稱林僅單純要求不要投郭信良,並無恐嚇言語或行動等語,再經法院勘驗方調查局詢問筆錄,筆錄記載與證述內容尚有出入,也難認方有受威脅、恐嚇致生畏怖之心,而有妨害其自由行使法定上的政治選舉權。
另黃怡萍證稱她在現場未聽聞林向方恫稱不可以投郭信良等語,且依黃怡萍、郭再欽、黃麗招證述,足見黃怡萍是臨時經郭再欽授意向方說明相關傳聞,郭再欽並未授意林向方表示議長選舉投票,因此,除方單一指述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佐證。
台南高分院認為,林於2023年1月6日既已完成拘提,羈押日數即應自當天起算,至同年3月2日具保停止羈押日止,共羈押56日,而林妻雖誤補償日數為55日,無礙該院依法計算。經綜合各情狀判斷,認以每日5千元折算1日標準補償為適當,經核算後,准予補償28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