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開車經西屯區闖紅燈挨罰兩千七百元,他提行政訴訟主張號誌燈故障,交通事件裁決處抗辯稱順向號誌燈面僅三分之二的LED燈不亮;法院勘驗畫面認為,現場燈號「明顯昏暗」,照度不足釀交通風險責任在養護機關,難認王有過失,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王男去年三月廿四日中午十二時許開車經西屯區博館路、明禮街口,警方發現他闖紅燈開單舉發,經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對王處罰鍰兩千七百元,記違規點數三點。王提行政訴訟,主張當時路口號誌燈故障,當下無法知悉燈號情形,不是故意、也非疏忽大意闖紅燈。
台中交通裁決處指出,依監視畫面,順向號誌燈面約三分之二的LED燈泡不亮,但對向號誌正常,不影響駕駛人辨識路口號誌,現場同向五輛機車都依號誌指示行止,主張應裁罰。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條第三款規定,除行人專用號誌外,在無障礙遮蔽及正常天候下,號誌燈光亮度應讓駕駛者在四百公尺外清楚看見燈色。
法院勘驗影像,發現王男固然闖紅燈,值正午日照充足,該燈號雖有亮度但「明顯昏暗」,駕駛能否在四百公尺外辨識燈號,仍有疑問。相較之下,對比鄰近忠明路號誌明顯清晰可辨,認定該路口號誌照度確實不足。
法院指出,現場號誌照度不足,容易使駕駛人不易辨識誤為違規,造成的交通風險,責在主管的養護機關,難認王男有過失,判處撤銷原處分。
台中市交通局表示,該路口位於校園周邊,路口號誌在上下學時段採取三色號誌,其他時段是閃光號誌,並非運作異常;市府請委外廠商巡查,若接獲緊急故障通報,會通知廠商兩小時內到場搶修,對燈面昏暗或亮度不足的號誌,也一一派員到場檢視,根據經費和實際需求逐步汰換老舊燈面。
桃園市交通局每年編約一億元經費,委外廠商管理維護號誌運作,每組號誌一年至少巡檢一次,重要路口號誌巡檢會越頻繁,另民眾通報也是號誌維護的重要消息來源。交通局統計,去年號誌故障約六千二百件,以號誌跳閃光或號誌燈面不亮為大宗,平均修復時間約二十三點八八小時,重要路口號誌故障會在六小時內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