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方強力取締毒駕,不少駕駛人喊冤因服藥被法辦,刑事局昨呼籲不要「藥駕」,指部分藥物可能造成反應遲緩或協調能力下降,警方發現車輛不穩、偏移、蛇行或駕駛人精神恍惚,會要求駕駛人走直線、做平衡動作及畫同心圓,如有客觀情狀足認不能安全駕駛,依公共危險罪移送。
表示,如行為人被驗出的麻醉藥品非行政院公告的卅幾種品項,但依個案證據顯示有不能安全駕駛事實,也會依公危罪起訴,實務上由檢察官認定,至於被驗出哪些藥物會被處罰?沒有具體定義。
表示,服用迷幻藥、安眠藥等管制藥品駕車被警方攔檢驗出藥物反應,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藥單上均說明服藥後能否開車,用藥可能影響判斷力及反應力,危及安全。警政署表示,員警應綜合現場具體徵候、測試檢定或尿液檢驗結果等相關事證審慎認定。
據了解,以往駕駛人被查獲藥駕不多,幾乎都是肇事被警方採集尿液送驗發現,法官多予以緩刑。警官說,目前行政院公告的管制藥品都被列管為毒品,如某些強效安眠藥、含麻黃素感冒藥,民眾並不清楚,而服用其他藥物如不能安全駕駛也可能觸法;檢出駕駛人有藥物反應是否一律處罰?駕駛人服用哪些藥物會違法?建議交通部、法務部與衛福部討論明確化。
警方說,如駕駛因服藥的化學結構與毒品有相似之處,經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檢測呈陽性反應,又有客觀情狀足認不能安全駕駛,警方會採尿送驗,依道交條例舉發並依公危罪移送,若尿液檢驗報告未檢出藥物,撤銷舉發,將尿報函報檢方,應會不起訴;若尿報檢出藥物,維持舉發,將尿報函報檢方判斷是否不能安全駕駛。
公危罪是依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第四款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另外,依道交條例第卅五條,處罰駕駛人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