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力公司在縣的「水力發電廠」計畫引發關係部落認定爭議,摩里莎卡部落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萬榮鄉公所認定大加汗、馬里巴西、馬太鞍部落認定為關係部落的處分,一審認為摩里莎卡不具當事人適格判決敗訴。案件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花蓮縣萬榮鄉公所針對萬里水力發電計畫,原認定摩里莎卡、大加汗部落是關係部落,事後行文族委員會後,確定新增馬里巴西、馬太鞍部落也為關係部落;4部落舉行會議投票,摩里莎卡因出席戶數不足而流會,其餘3部落則同意萬里水力發電開發案,事後衍生原住民族諮商同意程序爭議,法律扶助基金會也稱本案為全台首件「關係部落認定程序」涉訟案件。
摩里莎卡部落、族人不服、萬榮鄉公所作出「關係部落為摩里莎卡部落、馬里巴西部落、馬太鞍部落、大加汗部落等4部落」的認定,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馬里巴西等3部落為關係部落。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認為,其他部落若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關係部落,也是因部落的土地、自然資源利用或文化傳統會受計劃影響,而需共同參與決策,並不會侵害摩里莎卡部落的權益。
一審指出,摩里莎卡部落請求撤銷關係部落認定,不具當事人的資格,沒有權利保護必要,判決摩里莎卡部落及族人敗訴。摩里莎卡部落及族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最高行認為,摩里莎卡部落具當事人適格,因認定關係部落的處分是行使諮商同意權的一環,也會直接影響關係部落彼此間諮商同意權的行使,就不服其他部落為關係部落者,屬原住民族基本法所保障諮商同意權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具提行政訴訟的當事人適格。
最高行指出,一審判決認定摩里莎卡部落無訴訟權能,忽略關係部落間得享有聯合召開部落會議行使諮商同意權的機會,逕自認定關係部落認定處分,對於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利並無造成侵害,有違背法令之處,且影響判決結果,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另為適法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