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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籍男不滿女友劈腿…偷拍裸照及合照傳給小王 被疏遠恐嚇「摧毀你」

菲籍男不滿女友劈腿…偷拍裸照及合照傳給小王 被疏遠恐嚇「摧毀你」

菲律賓籍安姓男子合法來台工作,與一名女子交往,因不滿女友腳踏兩條船,趁其熟睡裸露性影像及合照,一起傳給李姓男子;安被女友疏遠後,傳訊「我會摧毀你」,台南地院依妨害性及不實性影像、恐嚇等罪判刑7月,宣告緩刑3年,不驅逐出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菲律賓籍安姓男子經許可合法來台居留、工作,居留期限至今年8月1日,持有居留證;他在台與一名女子交往後,因不滿對方劈腿同時與李姓男子交往,去年2月16日與女子投宿台南市北區一間飯店時,心生報復念頭。

安姓男子趁女友睡著,輸入其手機密碼拍攝女子裸露胸部及下體性影像照片一張,將照片與自己的通訊軟體帳號傳給李姓男子;隨後安再用自己手機拍攝與女子合照1張,以及女子裸露下體影片2段,再次用LINE通訊軟體傳送照片、影片。

女子經李告知安的行為後,與安疏遠,安在去年2月至4月期間,多次用LINE傳送「我會一直騷擾妳,不會停止,我會將影片上傳至Tik Tok,以及台灣的網路上,和妳的社群媒體」、「我會摧毀你、傷害你」、「我會詛咒你死,我會一直騷擾你」、「你回到臺灣,我就準備動手」。

女子心生畏懼報警,檢警偵辦時,安姓男子承認犯行,台南地檢署提起公訴,安在法院準備程序也認罪,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認定安的自白與相關LINE對話紀錄、傳送照片、影片等事證相符,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法院指出,安觸犯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等罪、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等,其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從一重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交付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攝錄之性影像罪論處。

法院認定,安另犯恐嚇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安僅因不滿告訴人與其交往期間,同時與第三人交往,竟基於報復心態犯案,侵害告訴人性隱私,致其身心受創,顯然欠缺尊重他人性隱私之觀念。不過安認罪、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良好。

法院審酌,安姓男子須扶養女兒、父母,已獲得告訴人原諒,告訴人也不希望其遭驅逐出境,應無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必要;依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判刑6月,恐嚇罪判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間應履行調解條件。

菲律賓籍安姓男子不滿女友腳踏兩條船,趁其熟睡偷拍裸露性影像,再將跟女子合照一起傳給李姓男子;安在女子疏遠後,還傳訊恐嚇「我會摧毀你」。聯合報系資料照
菲律賓籍安姓男子不滿女友腳踏兩條船,趁其熟睡偷拍裸露性影像,再將跟女子合照一起傳給李姓男子;安在女子疏遠後,還傳訊恐嚇「我會摧毀你」。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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