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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長鍾東錦競選幹部涉買票 二審仍判3年8月

苗栗縣長鍾東錦競選幹部涉買票 二審仍判3年8月


陳申陽是去年擔任苗栗縣長候選人鍾東錦、大湖鄉長候選人傅松琳聯合競選總部主委,涉嫌在去年11月間,與丘姓、林姓選民二人,以現金向選民買票,一審判陳3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今天宣判,駁回陳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判決指出,陳申陽是去年苗栗縣縣長候選人鍾東錦、大湖鄉鄉長候選人傅松琳的大湖鄉聯合競選總部主任委員,他為讓大湖鄉鄉長候選人傅松琳、大湖村村長候選人傅顯榮、大湖鄉鄉民代表候選人謝見德能順利當選,以1票1千元的代價,與丘姓、林姓選民在去年11月間向選民買票,每次買票金額在2000元至1.4萬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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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院認定,陳申陽涉犯交付賄賂罪,判刑3年8月、褫奪公權4年;陳與檢方都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認為,一審已考量陳申陽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做出判決,已就量刑的刑度詳為審酌、敘明理由,無悖於量刑的合理性,一審判決無過輕或過重之情形。

合議庭指出,而且陳申陽是替多位不同選舉種類的候選人,對多位選民賄選,所為對於民主法治秩序的破壞難認輕微,其犯行也沒有特殊的原因與環境,無法引起社會大眾同情,無刑法第59條減刑的餘地,因此駁回上訴。

另外林姓選民也有上訴,原判決撤銷,各改判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5萬元,褫奪公權3年,此案仍可上訴。

苗栗縣長鍾東錦(圖)的競選幹部陳申陽,去年底涉嫌向選民買票,台中高分院判他3年8月徒刑。聯合報系資料照片/記者黃仲裕攝影
苗栗縣長鍾東錦(圖)的競選幹部陳申陽,去年底涉嫌向選民買票,台中高分院判他3年8月徒刑。聯合報系資料照片/記者黃仲裕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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