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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男偷拍跟女友歡愛 分享朋友一起觀賞 二審認量刑過輕改判

苗栗男偷拍跟女友歡愛 分享朋友一起觀賞 二審認量刑過輕改判

吳姓男子前年住處二度以手機偷拍與歡愛過程、錄音女友在歡愛時發出的聲音,還透過通訊軟體傳送給兩名,甚至一同與朋友一起觀賞偷拍片,吳男女友得知後,氣得提告,一審認定吳涉犯4罪,分別判處3月至5月徒刑,可易科,檢方認定其中一罪法定最低刑度為6月,一審判5月量刑有違誤,二審近日審結,針對此部分改判6月徒刑,其餘3罪確定,應執行刑另定。

起訴指出,吳姓男子(25歲)在前年7月底在苗栗縣的住處,在未經女友同意下,以手機置於床上靠棉被斜擺放鏡頭方式,偷拍與女友歡愛過程,接著再傳給女友的江姓、羅姓友人,還在李姓友人租屋處,一共觀賞該支偷拍片。

吳男在前年8月間,再以手機錄下二人歡愛時,女友的叫聲,8月初在李姓友人的租屋處,分享該段錄音,吳男女友得知後,同年9月間向警方提告。

苗栗地院審理時,吳男坦認涉案,因未與女友達成和解,法官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無故散布、以他法供人觀覽無故攝錄性影像罪、散布竊錄之他人非公開活動內容罪、散布竊錄之他人非公開活動內容罪,分別判處4月、5月、3月、4月徒刑,都可易科,

檢方針對無故散布、以他法供人觀覽無故攝錄之性影像罪,上訴台中高分院,主張該罪最輕本刑為6月以上,吳男也無減刑條件適用,一審僅量刑5月,有違誤,其餘3罪未上訴,已確定。

二審審認,檢方上訴有理由,一審針對該罪量刑部分不適法,改判6月徒刑,可易科,應執行刑另定,仍可上訴。

苗栗縣吳姓男子涉嫌偷拍與女友歡愛過程,還分享給友人,二審近日審結。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苗栗縣吳姓男子涉嫌偷拍與女友歡愛過程,還分享給友人,二審近日審結。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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