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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少女搭車到台中 提早豐原下車 找男網友提供暫歇處 反遭性侵

苗栗少女搭車到台中 提早豐原下車 找男網友提供暫歇處 反遭性侵

縣一名15歲少女在前年底時搭火車欲到車站訪友,不慎先在站下車,少女透過交友軟體徵詢網友有無暫歇處所,朱姓男子看到後,將少女載回住處,但忍不住性欲,性侵少女得逞,事後還丟300元給少女買避孕藥,一審原依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8月,上訴二審後,法官審酌雙方已達成和解,改判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苗栗縣一名15歲少女在前年11月13日上午11時許,原欲搭車到台中車站,但不慎在豐原站下車,少女透過交友軟體「探探」向網友徵詢暫歇地點,因而結識朱姓男子,雙方約在豐原站見面後,朱男騎機車將少女載回住處,並於中午12時許進入房間。

二人進房後,朱男忍不住性欲,不顧少女拒絕,也直接表明僅有15歲,仍擋住少女去路,強抱少女後,再三要求發生性行為,以物理、心理雙重壓力強脫少女衣褲,性侵得逞,朱男逞欲後,丟給少女300元,要少女購買避孕藥。

少女在同年月21日上午8時許,因腹痛前往為恭紀念醫院就醫,期間向院內社工師提及遭性侵一事,院方隨即通報警方循線查獲上情,檢方依強制性交罪起訴,

台中地院審認,朱男明知被害人為未成年少女,僅為滿足個人色慾,即利用對方涉世未深的機會強制性交,嚴重無視被害人的性自主決定權,對其身心健全發展造成負面影響。

法官指出,朱男阻擋女方離去、抱住與親吻胸部等行為,已為後續強制性交的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處,考量朱男雖於審理時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但未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且本案屬重大犯罪,不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減刑規定,否則恐生投機心態,無法達到刑罰預防目的,判3年8月。

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近日審結,因雙方達成和解,合議庭撤銷原判決,改判2年徒刑,仍可上訴。

台中市朱姓男子涉性侵15歲少女,台中高分院判2年。示意圖/Ingimage
台中市朱姓男子涉性侵15歲少女,台中高分院判2年。示意圖/Ing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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