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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7千元賄選…里長當選無效 還得繳100萬換緩刑5年

花7千元賄選…里長當選無效 還得繳100萬換緩刑5年


王聖諸參選桃園市八德區竹園里第3屆里長選舉選舉。記者王宏舜/翻攝
王聖諸參選桃園市八德區竹園里第3屆里長選舉選舉。記者王宏舜/翻攝

桃園市八德區竹園里長王聖諸因賄選桃園地檢署提當選無效之訴,桃園地方法院今年5月9日判王2022年11月26日的里長選舉當選無效,王也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交付賄賂罪遭處1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沒收賄賂5千元。王針對刑之部分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但宣告緩刑5年,支付公庫100萬元。

王聖諸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拿現金給朱吳美玲,朱吳美玲於翌日競選總部成立大會當日活動結束後,趁四下無人之際,向里民李文銀比出被告選舉號碼2號的手勢,並以1票1千元的代價,交付2千元賄款給李,並請對方把其中的1千元轉交給兒子(賄款已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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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王也透過吳盧琴妹向許美蓉一家人行賄買票,許美蓉住戶有5人具投票權,收了5千元。王事後以獲得921票、得票率42.88%,贏過另外2名候選人。

桃園地院認為選舉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表徵,攸關國家政治良窳、法律興廢、公務員進退,影響國家根基及人民權利至深且鉅,不應讓金錢或其他利益介入,抹滅實行民主政治的真意,但王聖諸不顧治安機關選前反賄宣傳竟還賄選,行為不該。衡酌王坦承犯罪,賄選的票數不多,而王學歷為國小畢業、自由業等情狀,判他1年6月徒刑。

高院認為一審量刑合理,應該維持,衡量王聖諸在偵審中均坦承犯行,已有悔悟,應知警惕,因此給予緩刑,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00萬元,讓他「深刻記取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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