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警分局翟姓警員去年九月駕巡邏車執勤時撞死七十七歲鍾姓婦人,鑑定結果近日出爐,雙方肇責各占一半,死者家屬痛批,警車時速達九十七公里,嚴重超速,才是肇事主因;警方回應,體諒家屬失親悲痛,仍可再向民間學術機構申請事故判定。
卅六歲翟姓警員去年九月十七日清晨五時四十二分,駕駛警車載一名女警共同執行巡邏勤務,沿中央路由北往南行駛,行經果菜市場前撞上騎機車由東往西方向的七十七歲鍾姓婦人,鍾婦連人帶車噴飛,卡在路旁計程車底全身多處骨折,送醫不治。
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覆議結果近日出爐,警車當時車速達九十七公里,而該路段限速五十公里,警車嚴重超速,且通過閃黃燈路口未減速並注意車前狀況;鍾姓婦人行經閃紅燈路口,未禮讓幹道車先行,雙方肇責各占一半。
家屬指出,監視器畫面顯示鍾姓婦人當時在路中間的分隔島停等近十秒,確認兩輛車通過後才起步,若非警車嚴重超速,鍾婦絕對有足夠時間通過;判定肇事各半,保險公司賠償金減半,扣除強制險後,警方僅需負擔二十五萬元,「人命顯得微不足道,難以接受」。
花蓮警分局回應,家屬對肇責鑑定有異議,聲請覆議,近日覆議結果仍維持肇責各半,若家屬仍有疑義,可再循民間學術機構申請事故判定;已對涉案員警行政處分,過失致死部分也移請檢方偵辦,體諒家屬心情,也會尊重司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