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謝姓男子去年8月在網路上認識一名13歲少女,花6000元與少女性交3次,期間還拿手機性影像,導致少女身心崩潰出現割腕自殘等狀況,謝男辯稱坦承犯行並請求減刑,一審苗認定謝是性犯罪累犯,也未和解,依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判刑4年2月,謝上訴,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駁回上訴。
檢警調查,苗栗縣謝男(27歲)在2025年8月間在社群軟體上結識13歲少女,同年9月間,即載少女前往苗栗縣後龍鎮某汽車旅館性交,給予4000元對價。謝男又於同年10月5日下午3時許,載少女至苗栗市某汽車旅館性交,過程中持iPhone手機偷拍性影像,隨後於當天下午5時許帶少女返回其租屋處再次性交,在交付2000元對價,全案因少女母親發現後向警方報案而曝光。
謝男以現金支付對價與未滿14歲少女發生3次性交,並持手機拍攝少女性影像,檢方偵查後依與未滿16歲之人為對價性交罪、拍攝少年性影像罪起訴。
苗栗地院審酌,謝男前已有針對未成年人妨害性自主的前科,剛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屬累犯且惡性重大,且迄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分配和解或賠償;被害少女案發後承受巨大精神壓力,出現割腕等自殘行為並持續就醫輔導,無情輕法重之情形,不予減刑。
一審依對未滿16歲之女子為有對價之性交等3罪,各判處3年4月至3年6月不等徒刑,合併執行4年2月。
謝男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自己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期間皆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減刑機會。
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認定一審判決已充分考量謝男的累犯身分、認罪態度、未達成和解及被害人所受嚴重身心創傷等一切情狀,原審量刑及定應執行刑並無過重或違法之處,謝男上訴主張無理由,駁回上訴,尚未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