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警察局黃姓員警執勤時,利用端舉行李托盤的機會以手背外緣觸碰女同事的胸部,依罪起訴。黃否認犯行,卻指控黃是慣犯,台北地院審理,採被害女警的證詞,判黃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可上訴。
黃2025年10月22日17時35分執行勤務時,於端舉行李托盤行經被害人身旁時,乘對方不及抗拒之際,靠向對方並以自己的左手背外緣觸碰她的右側胸部乳房外緣,被害人提告,黃被起訴。
法院開庭,黃否認性騷擾,黃的辯護人則稱,黃因檢查發現旅客攜帶的行李有濃厚的痠痛貼布氣味,基於同事間開玩笑的心態,才端舉行李托盤給被害人嗅聞,沒有觸及她的胸部,就算有碰到,也是誤觸而已。
被害女警則證稱,她當時右側乳房被觸碰,且感覺不是輕輕地接觸,是很用力撞到,因此本能往左邊閃;她稱,黃用手掌端舉行李托盤,托盤在黃的手掌內側,不可能是托盤碰到她的右側乳房;被害女警說,黃是慣犯,她7年多前就遭黃不當肢體接觸,除了她之外,至少有3人曾遭黃不當肢體接觸等。
根據被害人證詞及勘驗監視畫面結果,法官認為,黃欲請被害人聞嗅手中的物品,通常應先行出聲示意,並於女方的正面、適當距離為之,沒有理由自女生後方貼近至身側,再用左手臂外彎的方式將物品遞至女生的面前,認定黃性騷擾。
判決指出,黃不思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乘女同事不及抗拒性騷擾,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的觀念,審酌黃否認犯罪但有意調解、賠償,不過被害人已明白拒絕,依法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