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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撞翻車酒測0.30 台東女一句話「回飯店飲酒紓壓」翻盤判無罪

自撞翻車酒測0.30 台東女一句話「回飯店飲酒紓壓」翻盤判無罪

魏姓女子凌晨獨自開車上路,不慎自撞翻覆,魏女自行脫困離去。警方後續追查身分,通知她到案說明,案發8小後,測得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30毫克,超過法定標準,依公共危險罪嫌函送偵辦。不過,女子稱「回飯店才喝」,檢方採信,予以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書指出,魏女於去年11月19日凌晨3時55分許,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台11線北向140.1公里處時,於彎道路段不慎自撞路邊交通標誌後衝出道路翻覆。事故發生後,魏女未留在現場等候警方處理而自行離去。警方後續追查身分,通知她到案說明。

警方於當天中午12時21分對魏女進行酒測,測得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30毫克,超過法定標準0.25毫克,依公共危險罪嫌函送台東地檢署偵辦。

檢方偵查時,魏女坦承確有發生車禍,且酒測數值達標,但否認酒後駕車。她辯稱,自己在車禍前並未飲酒,事故發生後情緒崩潰在路旁哭泣,途中遇到一名駕駛貨車經過的謝姓男子。對方見狀主動停車關心,並將她載往台東火車站。

她到站後自行打電話報警,警方隨後將她送回市區入住的飯店休息。她表示,「是回到飯店後才飲酒紓壓,之後才接獲通知前往派出所接受酒測」。

檢方查證,謝姓男子於警詢時證稱,當天凌晨確實在台11線沿線載到一名在路旁哭泣的女子前往台東火車站,且從上車到下車過程中,未聞到對方身上有酒氣,對方僅提及與男友發生爭執。該證詞與魏女說法大致相符。

檢方指出,魏女是在事故發生約8小時後才接受酒測,無法排除其於肇事後飲酒之可能。再者,警方當時未製作駕駛行為觀察紀錄表,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她在駕車當時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僅憑事後酒測數值與發生車禍結果,尚不足以推論其在肇事當下即屬酒駕。

此外,檢方認為,成因多元,可能涉及車速控制、過彎操作或注意力等因素,不能僅因發生翻車事故,即推定與飲酒有因果關係。綜合全案證據,尚難證明魏女於駕車時已飲酒並達不能安全駕駛狀態,罪嫌不足,依法不起訴。

台東魏姓女子凌晨獨自開車上路,不慎自撞翻覆,魏女自行脫困離去。警方後續追查身分,測得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30毫克,依公共危險罪嫌函送偵辦。不過,女子稱「回飯店才喝」,檢方採信,予以不起訴處分。本報資料照片
台東魏姓女子凌晨獨自開車上路,不慎自撞翻覆,魏女自行脫困離去。警方後續追查身分,測得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30毫克,依公共危險罪嫌函送偵辦。不過,女子稱「回飯店才喝」,檢方採信,予以不起訴處分。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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