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議員林燕祝7年前秀出有傷痕的學童屁股照,要教育局調查某國小校長體罰,事後傳出照片是由黃姓教師拍攝,且學生有輕度智障。黃未通報體罰,蒐證也被認定對兒童不當,性平會成立性騷擾,決議應自費修習8小時性平課程;因未按時修課,遭申誡。黃興訟要求撤銷性騷擾、確認命修習性平課程違法,最高行政法院駁回。
林燕祝2017年11月在議會爆料,指某國小校長棒打男學生,孩子的屁股被打得紅紅的,質疑教育局查了半年卻無下文。照片是黃姓教師同年5月1日以手機拍攝,將照片提供議員質詢,校方得知後,啟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調查,性平會認定黃性騷擾成立,並建議修習8小時性平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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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姓教師提告,主張拍攝學生臀部是為了證明校長體罰,為「必要之惡」,因學生有輕度智障,不知傷痕所在,他拍攝受傷部位是方便學生自行擦藥,不是性騷擾。黃認為因市議員公開質詢,學生照片曝光,疑受「誘導」才說感覺不開心;他稱屁股不是性器官,騷擾案不成立,要求自費修性平課也超過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為,如果校長體罰學生,黃應依校安通報作業要點通報,怎麼會是私自拍攝學生的臀部照片,且向其他人公開?如果學生受傷,也應該送保健室檢查,黃並無醫療專業,私自給藥顯然不妥。
社工在調查時,學生反應「屁股被太多人看到」不舒服。更一審表示,「性騷擾」是指性侵害以外,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做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的言詞或行為,因而影響他人的人格尊嚴,黃的行為「屬性騷擾無訛」。
更一審認為校方因認定性騷擾成立而命黃自費修習8小時性平課程,以及後來的申誡,都適法,判黃敗訴。最高行政法院維持更一審見解,駁回黃上訴確定。
被控體罰的校長,當年11月14日遭台南市教育局記申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