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被形容為「美濃大峽谷條款」的土石採取法修正草案,只要未經許可採取土石,最高可處兩千五百萬元罰鍰;針對意圖營利的違法行為人,增訂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上限五千萬元罰金,若因此致人於死者,最多可處無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罰金。
高雄美濃地區去年爆出因農地遭違法盜採砂石、回填廢棄物,形成面積數公頃的坑洞,被稱為「美濃大峽谷」。因此修訂土石採取法「補破網」,朝野對修法方向也有共識。
這次修法重點在土石採取法第卅六條,修正內容大致依照政院版本,但裁罰金額則參照立委版本大幅提高。政院版規定,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罰鍰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得沒收行為人使用的載運車輛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協調後,將罰鍰上限提高至兩千五百萬元;限期未完成場址整復者,院版罰鍰十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並按次處罰,經協調後,將罰鍰上限提高至二五○萬元以下。
針對未經許可且意圖營利而採取土石者,經委會初審通過增訂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若因此釀災者,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六千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黨籍立委呂玉玲主張,盜採砂石造成的大坑洞、大峽谷,若行為人無法復原,要由地方政府復原,費用則向違法行為人收取,但問題是,行為人在案發時就脫產、跑路了,如何索取?經濟部應提出相應機制,讓行為人付出代價。
此外,初審也通過民進黨籍立委伍麗華提出的修正動議,在第十三條增訂三款土石採取排除條款,排除原住民依法採取土石者、新修建原住民傳統石板屋或地下屋形式的住宅或公共設施所需,以及原住民族部落自主災害防救、環境美化與維護所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