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鳳山區曾姓工程公司負責人租用市玉井區的二筆,明知農地僅能農用、從事農作,結果他卻堆置砂石、石塊、廢棄土及停放砂石車、怪手;台南市府連續裁罰4次共42萬元,命限期恢復原狀,曾置之不理,台南地院將曾依違反區域計畫法判刑2月。可上訴。
判決書引用台南地檢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指出,高雄市鳳山區一間工程有限公司的曾姓負責人,看上台南市玉井區李姓農地所有人的二筆土地後,明知其土地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依法僅能從事農作、農舍及農作產銷設施等容許使用項目或許可使用細目行為。
曾在2021年4月、2022年9月先後租用李的二筆農地,未告知李即陸續堆置砂石、石塊、廢棄土及停放砂石車、怪手在二筆土地上;台南市地政局以違反區域計畫法為由,2023年7月、2024年8月對曾共裁處9萬元、9萬元、12萬元、12萬元罰鍰。
地政局命曾姓負責人停止一切開發、使用行為,且限期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個月內恢復原狀,曾收受並知悉裁處書內容,仍未遵期恢復土地原狀;案經移送台南市調處偵辦,曾承認犯行,檢察官依違反區域計畫法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審理時,曾認罪,審酌其在土地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二筆土地上堆置砂石、石塊、廢棄土及停放砂石車、怪手,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並裁罰後,仍不恢復原狀;兼衡其年紀、素行、犯後態度等,依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判刑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