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李姓男子是一名高中少女的繼父,李從少女讀幼兒園即共同生活,前年2月間,李為逞獸欲,不顧人倫,赤裸下體闖入少女房間後,欲強拉少女褲子性侵,少女極力掙脫後,跑到附近求助才獲救,少女得知後,痛斥李男是「混蛋」,一審以雙方達成和解,判李2年6月,李上訴二審後,近日審結,駁回上訴。
檢警調查,苗栗縣李姓男子與育有女童的女子結婚,共同生活多年,李男從女童讀幼兒園即看她長大,李男在前年2月19日上午,見女童已長成讀高中的少女,忍不住獸欲,赤裸下半身,露出下體闖入少女房間。
李男掀開少女床上棉被,跨坐在少女身上,以手強行拉扯少女褲子,欲脫下少女外褲、內褲,也已將少女外褲拉至大腿附近,少女不斷反抗,高呼「不要碰我」後掙脫,隨即跑到住家外的早餐店,向店員求助,警方到場後查獲李男。
少女母親得知此事後,傳訊怒罵李男「你對女兒的傷害太深,我絕不原諒」、「你竟然要強姦女兒」、「自己在做什麼都不知道」、「真是混蛋」等語。
苗栗地院審理時,李男辯稱沒有要性侵繼女,李男律師也說,李男從小看繼女長大,一起生活,雙方關係融洽,李男也把繼女當成自己女兒,不可能對繼女產生強制性交的欲念,當時是因服藥加上喝酒,才會意識不清犯行。
法官審認,依據少女及李男的犯罪情狀,若李男僅是意識不清,想撫摸少女皮膚,何需赤裸下體,跨坐少女身上,且李男動作連續,因少女極力反抗才未得逞,認定李男有強制性交未遂的犯意,考慮到李男已與少女、少女母親達成和解,依故意對少女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2年6月。
李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仍維持原判,駁回上訴,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