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進黨籍立委涉詐助理費1412萬餘元,被訴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財物罪等,林宜瑾雖坦承犯罪且繳回犯罪所得,台南地院認她擔任多屆議員及立委,對公費助理補助費並非實質補貼應知甚詳,且長達十餘年、詐得公費助理補助費逾千萬元,顯非一時失慮單一偶發行為,重判7年。
台南地院認為,林宜瑾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6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8月(3罪)、4年6月(3罪),並均褫奪公權4年(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扣案犯罪所得1412萬7388元沒收。
另外,黃姓女主任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9月(2罪)、1年10月(3罪),並均褫奪公權3年(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
台南地院合議庭指出,林宜瑾及黃女於偵查中均坦承本案犯行,林宜瑾於偵查中繳回全部犯罪所得1412萬餘元,黃女無實際所得,均應依貪汙治罪規定減輕其刑。又黃女未具公務員身分,可罰性較輕,依法再對黃女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
合議庭表示,林宜瑾擔任多屆議員、立法委員,對於公費助理補助費顯非議員、立法委員薪資實質補貼,應知甚詳,且身為公務員,更應律己守法,然而,她本案行為時間長達十餘年、詐得公費助理補助費逾千萬元,顯非一時失慮單一偶發行為,難認有情輕法重情形。
合議庭審酌,林宜瑾身為民意代表,本應恪遵法令、廉潔自持,依法誠實申報公費助理補助費,竟以虛列人頭助理或虛報、浮報實質助理薪資、加班費方式,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挪作服務處及個人其他支出花費使用,損及政府機關對於預算管理正確性,傷害人民對於公務員信賴度,行為不當。
此外,黃女擔任林宜瑾助理多年,負責記錄服務處收支工作,當知林宜瑾虛報及浮報公費助理補助費流向並非全部與議員、立委職務有實質關聯,而有挪作個人其他支出花費使用情形,仍與林宜瑾共同犯下此案,行為可議。
合議庭考量,林宜瑾於各屆任期所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數額,有部分是作為服務處運營所需經費使用,於偵查中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另黃女僅是被動配合者,並無實際獲取不法財物;暨2人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依法量處其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