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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科經理罹漸凍症遭解雇提告 法院認難有效提供勞務駁回

竹科經理罹漸凍症遭解雇提告 法院認難有效提供勞務駁回

一名罹患漸凍症的科技業陳姓經理,遭公司解雇後提告,主張自己仍可透過居家辦公完成工作,公司未提供合理調整措施,違反身障者就業保障規定,要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科技公司認為,陳男因病雙手功能受限,已無法操作電腦、完成核心工作,符合勞基法身障強制退休事由。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陳男已難以有效提供勞務,即使採居家辦公亦無法改善,判決駁回陳男請求。

根據判決書,陳姓經理主張自己於2022年到該公司任職,性質不受地點限制,罹患進行性疾病,過去請病假期間仍持續居家處理公務,公司應以居家辦公方式調整工作安排,卻於去年底解雇他,已違反身心障礙者就業保障精神,因此請求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科技公司則抗辯,陳男的工作內容包含與各單位現場溝通、產品樣品品質確認及成本控管等,陳男入職時未告知身心狀況,直到後續提出身心障礙證明後才知悉,但期間已多次因應其病況調整工作安排,將部分業務分由同仁協助。而依照陳男的診斷資料及面談情況,雙上肢功能受限,甚至無法順利操作電腦,已無法勝任該職務,符合勞基法身障強制退休事由。

法院審理時勘驗雙方對話紀錄,發現陳男曾向公司人員表示,因肌肉萎縮導致雙手無力,操作滑鼠、打字及書寫均受到影響,生活起居也需家人協助,並坦言「我不覺得有機會再工作了」。因此,陳男主張可透過居家辦公方式調整工作,尚不足採。

法院指出,陳男雖主張可透過居家辦公完成專案經理工作,但依其與公司對話紀錄、醫療證明等資料,陳男早已表示醫師建議在家工作或休息,並提及已達失能程度。診斷證明也顯示,其罹患運動神經元疾病,雙上肢肌力下降,已影響握力、書寫及打字功能,且病程持續進展,無法預估恢復期。

法院認為,科技業專案經理工作仍需具備基本電腦操作能力,陳男目前狀況已難以提供有效勞務,即使居家辦公亦無法改善。法院並表示,身障者權益保障法雖保障身障者就業權益,但並未要求雇主對於已無法復工、喪失工作基本技能的員工仍須持續負擔薪資義務,因此公司並無違法,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相關薪資、勞退給付,均予駁回,全案可上訴。

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陳男已難以有效提供勞務,即使採居家辦公亦無法改善,判決駁回陳男請求。聯合報系資料照
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陳男已難以有效提供勞務,即使採居家辦公亦無法改善,判決駁回陳男請求。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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