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竹北市新社國小一年級男學童4年前在校內玩盪鞦韆時,不慎重摔在地,導致左側股骨,家長認為現場無老師提醒及勸導,也未在旁設立警告標誌與設置校園安全巡邏小組等,請求國家賠償81萬餘元,一審認為校方沒有疏失,判決家長敗訴。家長提上訴,今駁回上訴,校方仍免賠,全案確定。
學童父母提告主張,兒子2022年4月15日上午9時許,在學校與同學玩鳥巢式鞦韆,兒子當時抓住鞦韆左側吊索,要幫忙坐在鞦韆上的同學前後擺盪,但另名同學爭搶、抓住鞦韆吊索推拉,導致兒子受擺盪所生力量影響,身體被牽引至鞦韆前方,遭到坐在鞦韆的學生撞擊,重摔在地,送醫救治發現左側股骨幹閉鎖性骨折。
父母認為,國小當時沒有任何教師在旁邊提醒、勸導,也沒有安全巡邏小組糾正學生不當使用鞦韆,未在鞦韆旁放置警告標誌及正確使用方法,也未於著地處加強彈性地面等,校方應該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醫療費、交通費、看護費、精神慰撫金等,共計81萬1178元。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認為鞦韆的設置、管理並無欠缺,校方已針對硬體設備進行安全維護,也有對使用學生進行多次宣導,且綜觀全國高、國中及小學師資及人力,難期待校方能於短暫下課期間,要求教師至各遊戲設施守候學生安全,判決駁回。
家長提上訴,高院認為事故會發生,是因為同學抓住鞦韆吊索不放所導致,且鞦韆經檢驗合格,校方設置並無過失,也有公告使用人數、重量限制、注意事項等,並透過體育課實地教導演練、在班親會及教師晨會宣導,或以線上直播向學生宣導如何正確使用校園設施等。
高院指出,校方挑選高年級學生組成糾察隊,輔助校內導護老師巡視校園,督促或勸導學生遵守使用學校設施規範,及鞦韆旁保健室、體育器材室護士、老師會不定時往窗外察看學生有無危險動作,並適時指導管教,並無家長所主張的情勢,認為管理無欠缺,判決校方免賠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