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李姓男子對里長謊稱巷內發生,騙對方進入巷內後動手打人挨告。李男說,因為被里長瞪過很多次,心中不快才打他。法官指出,李男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糾紛,行為可議,依傷害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經營機車行的李姓男子,去年4月15日中午在基隆市中山一路一家咖啡店,向在地黃姓里長說,附近的巷內發生車禍,有人受傷。
黃姓里長聽到李男的話,馬上走出咖啡店,並隨李男前去現場察看,結果到了僻靜的小巷內,竟遭李男持安全帽及動手用拳頭毆打。
黃姓里長事後去驗傷,傷勢為左臉、左頸、右手挫擦傷,以及右臉鈍挫傷、左手第5指扭傷,控告李男涉嫌傷害罪。
基隆地檢署偵查時,李男說,因為被黃姓里長瞪過很多次,案發當天想到時,內心十分不快,才邀對方到巷內商談,並動手打他,而黃姓里長也有還手。
檢察官偵查後,認定李男犯行,依傷害罪嫌起訴李男。李男也控告黃姓里長涉犯傷害罪,檢方認為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指出,李男不思以和平理性方式解決糾紛,動手打人行為可議。審酌坦承犯行及犯罪動機、手段、家境普通及黃姓里長傷勢等情狀,依犯傷害罪判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