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一棟出租公寓4年前發生火警,當時68歲的徐莊姓婦人買早餐返家發現冒煙,未隨同行動不便的丈夫爬出火場逃生,反而端著臉盆衝進起火房間試圖滅火,不幸受困遭嚴重燒燙傷、腳趾截肢,婦人事後向求償百萬元,高雄高分院認定是她「自招危難」,因此判敗訴定讞。
判決書指出,2022年6月27日上午7時許,澎湖縣馬公市一處出租房屋的B室因莊姓使用延長線不當引發,當時住在對面D室的徐婦買早餐返家,發現陽台門窗有灰黑煙飄入,因車禍腳部受傷、行動不便的徐婦丈夫見狀,連忙提醒徐婦離開,並自行爬出房間走廊逃生,隨後獲趕抵現場的警消救下。
警消搶救時,徐婦丈夫緊張告知消防員「裡面還有人」,並指著起火的B室,消防員入內搜救後,最終在D室發現仰躺地上的徐婦,全身遭受嚴重燒燙傷,送醫救治後不幸面臨腳趾截肢,事後需入住安養中心。
徐婦認為房屋未申請室內裝修許可、欠缺警鈴與消防設備,且鐵窗無法開啟阻礙逃生,提告向王姓屋主、陳姓管理人及莊姓房客繼承人連帶求償醫療、看護及安養費用共100萬元。
被告開庭時抗辯,徐婦返家發現濃煙時,不聽丈夫勸阻堅持持臉盆滅火才受困,屬於自甘冒險。
徐婦則改口辯稱,自己罹患退化性關節炎本就行動不便,當時只是要拿臉盆去陽台澆花,並非滅火。
高雄高分院審理時,調閱火災鑑定報告及新聞採訪畫面,發現徐婦丈夫事發後受訪時曾比出潑水姿勢表示「她從外頭買早餐回來,想說奇怪怎麼會有煙,就拿臉盆要去滅火」且徐婦當天清晨還能單獨外出買早餐,足見其行動能力正常。
合議庭審酌,行動不便的丈夫都能順利爬出火場脫困,徐婦在有能力且有時間安全撤離的情況下,卻基於自身行為前往起火點滅火,其所受傷害是因「自招危難」所致,與屋主、管理人是否有管理欠缺無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判決駁回徐婦上訴,全案不得再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