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科技設備上路以來,破壞設備潛逃相關案例屢見不鮮,在野黨立委過去也多次提出相關質疑。法制局近日提出報告,現行科技設備監控法律定位仍有整合空間,對於違反監控措施的法律效果仍嫌薄弱,建議從立法層面整合科技設備監控相關規範,對可能破壞設備逃脫的高風險對象輔以限制住居、定期報到等措施以補現行措施不足之處。
2020年9月,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上路,檢察官、法官認有必要即可命被告配戴電子腳環、電子手環等。然而,富商去年棄保潛逃遭到通緝,源自高等法院裁定不延長科技監控,爾後陸續爆出洗錢律師游光德、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前執行長徐漢破壞電子監控潛逃,引發社會對羈押替代處分防逃效果的質疑。
立法院法制局近日提出報告,提及科技設備監控是為強化羈押替代處分效果、降低棄保潛逃風險而設,透過電子手環、電子腳環、居家讀取器、個案手機及定位系統等方式,掌握被告位置、落實限制住居、定期報到及禁止接近特定區域或對象等要求,其功能重點在於追蹤、確認與通報,未如羈押以人身拘束方式直接防止逃逸。
報告認為,對於具有高度逃匿動機、相當資力、跨境移動能力或有外部支援條件的被告,如果仍然以一般羈押替代處分模式處理,可能將出現「形式上已有監控,實質上仍不足以達成程序保全目的」等相關情形。
立法院法制局表示,儘管現行科技設備監控納入刑事訴訟法規定,得於許可停止羈押時適用,然而相關規範仍須結合該法多項規定交錯理解,「體系較為分散,法制明確性仍有提升空間」,建議從立法層面整合科技設備監控相關規範,明確其制度定位、適用要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處分關係,藉此提升整體性與可預測性。
報告指出,科技設備監控的核心功能在於追蹤、確認與通報,一旦設備遭到故意破壞,可能存在從發報、確認到執法機關反應的時間差,建議將科技設備監控定位為「高逃亡風險被告」的輔助防逃措施,法院在個案審酌時應該視風險程度,併採限制住居、定期報到或其他必要措施,提升羈押替代處分的整體實效。
立法院法制局表示,對於故意破壞、拆卸或規避科技設備監控等行為,現行法並未設更直接與明確的法律效果,建議明定故意破壞、拆卸或規避科技設備監控者,得作為認定有逃亡之虞的重要事由,並且作為變更、加重替代處分或聲請羈押之依據,藉此強化制度嚇阻效果。
報告指出,現行羈押替代處分制度提供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及科技設備監控等手段,然而對於不同風險程度被告之處遇強度尚未形成明確區隔,建議強化高風險個案審酌標準,綜合犯罪性質、刑度、資力、跨境移動能力及外部支援條件,審慎評估是否適合採羈押替代處分。
立法院法制局表示,針對高風險風險被告,單一科技設備監控措施不足以承擔完整防逃功能,仍須透過較明確的法律定位、較具拘束力的違反效果,還有較高強度、差異化的替代處分設計,始能提升程序保全之實效,應該聚焦在高風險個案的羈押替代處分整體設計與適用強度,兼顧程序保全與人身自由保障的憲法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