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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別只看財力 專家推「類陪審團」制

監護權別只看財力 專家推「類陪審團」制

夫妻離異後,未成年子女<a href='/search/tagging/2/監護權' rel='監護權' data-rel='/2/103706' class='tag'><strong>監護權</strong></a>裁定是一大問題。 圖/AI生成
夫妻離異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裁定是一大問題。 圖/AI生成

夫妻離異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裁定後,除非是脆弱家庭或保護性個案,社政系統就結案不再追蹤。專家認為,現階段監護權裁判常評估經濟能力,應從孩子的主要照顧角色出發,賦予提出專業建議的權利,提供法官裁量參考;現行監護權裁定後,除非兒少出問題公權力才會介入,但往往為時已晚,應有預防性的關懷機制。

台北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陳芬苓表示,台灣多數判決,會將監護權判給父親,認為其具有經濟撫養能力,但國外判決多數判給母親,因為母親常是主要照顧者;現代家庭型態多元,法官除依據經濟能力,也要從孩童照顧的實際狀況,將監護權判給實質照顧者。

桃園市幼兒福利協會理事長黃聰霖表示,現階段監護權全憑法官一人裁量,沒有其他機制平衡,建議採取「加權計分」機制,賦予社工在判決過程中專業建議權,可透過類似「陪審團」形式,組成客觀輔助委員會提供法官建議,畢竟該判決結果對孩子未來影響很大。

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執行長許雅荏指出,單親家庭並不等同於弱勢或脆弱家庭,若家庭無經濟困難,即便教養功能出問題,或監護人因離婚衝擊產生身心狀況,外界難以第一時間察覺;兒少在遭遇不當對待或教養時,初期多選擇忍耐,擔心求救會導致「之後沒人照顧」的恐懼。

她強調,社福系統可介入失能家庭,但多半已發生危機事件,為彌補漏洞,建議參考歐美作法,針對離婚家庭由社工訪視,了解孩子在權利轉移後的照顧與適應狀況,甚至在監護權確定後,仍應持續追蹤一段時間。

許雅荏說,政府推動「離婚前商談」,應延續至「離婚後」家庭關懷,了解孩子被照顧的實際情形,並積極告知相關資源,而非坐等案家主動提出需求;在孩子遭受不當對待前先介入,才能真正守護離婚後子女權益。

桃園市社會局表示,離婚夫妻子女監護權裁定後,社工不會主動介入或追蹤,只有法院審理時,主動轉介給社政單位,社工才會介入;改定監護案件的社工訪視,未明文規定追蹤期,只要確認狀況已穩定就結案,社工介入關鍵為是否符合脆弱家庭或保護性案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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