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男子3年前在新北市其住處2度外甥女得逞,出庭辯稱「會給錢」獲同意才發生,接受呈不實反應,新北地院前年依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6月,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法院日前判決應賠10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新北市1名男子於2023年1月及2月下旬,二度在其住處對外甥女強行脫去衣褲性侵得逞,男子出庭時,辯稱發生性關係前曾允諾「會給錢」或「能力範圍內可以給的東西」做為條件獲同意才發生性行為,否認違反其意願犯下故意侵權行為。
男子接受警方測謊時,就2人發生性行為前,外甥女有沒有說「不要」部分,男子回答「沒有」卻呈現不實反應,法官為男子所辯與測謊鑑定結果相悖,其辯詞不足採信。新北地院前年依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6月,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法院日前判決應賠100萬元,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