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一名男網友在結識一名未滿14歲少女,以通訊軟體LINE與她網路視訊時,他先自己脫去衣物,再引誘少女也脫去衣物裸體視訊,後來約見面時還涉嫌。法官依妨害性自主、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考量認錯道歉且已和少女家人和解,緩刑4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該男子113年以通訊軟體LINE與一名網路結識少女網路視訊,他先自行全數褪去衣物,再引誘少女也將衣物褪去後,兩人進行裸體視訊。
判決指出,後來兩人透過某遊戲軟體聊天時,相約到某超商見面後,再去一處公園聊天,男子見四下無人涉嫌強制猥褻。少女家人後來得知提告。
法官審理指出,男子枉顧少女意願強制猥褻行為,侵害少女之性自主權,實屬不該,應予以嚴懲,但考量案發時年紀,準備程序時起身向少女鞠躬道歉,坦承犯行認錯,也與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調解成立,並全部履行調解條件完畢。少女也表示,有聽到男子的道歉,願意原諒被告給他一個自新機會。
法官說,審酌男子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因此對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規定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
法官指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