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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潛入台積電女廁偷窺被判6月 辯稱跨性別者上女廁化妝遭駁回

男潛入台積電女廁偷窺被判6月 辯稱跨性別者上女廁化妝遭駁回


盧姓男子去年6月間進入台積電18廠女廁埋伏,並持手機自牆板下方縫隙伸出,利用螢幕鏡面反射,接連窺視兩女如廁,失風被逮,一審被判6月,他上訴後辯稱是跨性別者,當時男廁裡有人,才改去女廁上廁所及化妝。法官認他待在女廁隔間內長達1小時,偷窺意圖甚明,駁回上訴。

受害女子指出,她一進門後,看到右下角從隔壁間廁所突出1個黑色隨身包,該隨身包拉鍊打開,裡面斜放1支手機螢幕朝上露出來,她覺得很可疑,就一直往那邊看,這時候從該隨身包上方另1支手機伸出,螢幕朝上呈黑屏,利用屏幕反光在偷看她上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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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時,他辯稱,想了解變性手術後私密部位,但前年底他才穿女裝在台鐵新左營車站潛入女廁偷窺被判刑,法官無法接受其說詞,認他犯無故利用工具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共兩罪,應執行6月。

他上訴二審,辯稱他是跨性別者,他原先進入男廁,但因為男廁裡有人,所以他才改去女廁上廁所及化妝。他說,那時因為要上廁所,所以把包包放在地上拉鍊沒拉,所以手機才有露出來。他矢口否認,用手機反射觀看被害人上廁所,「我不會去做這種事情」。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若如被告所述,原先欲在男廁化妝,因男廁內有人,就改往女廁內化妝屬實,怎會認為一個男性在女廁內化妝,他人看到比較不會覺得有異樣?且如他欲在廁所隔間內化妝,其在男廁隔間內化妝即可,何須改前往女廁隔間內化妝?顯然與常情相違。

又男性在女廁內出現,衡諸社會常情,恐遭一般人認為是欲為偷拍或偷窺之嫌,被告豈會自案發當天6月9日晚間6時21分許至同日7時22分許,長達1小時,均一直待在女廁隔間內?且在女廁隔間內埋伏守候,欲偷窺隔鄰間女性如廁狀況甚明。

合議庭指出,經查,盧於前年10月7日下午4時26分許,進入台鐵新左營車站2樓北側女廁隔間後,持手機自隔間牆板下方縫隙伸出,利用手機窺視在相鄰隔間女子如廁非公開活動,旋即離開女廁。又於同日下午5時22分許,再次進入該女廁隔間,以相同方式,利用手機窺視在相鄰隔間另女子如廁非公開活動,當場發覺並拍落其手機,報警處理,橋頭地院判3月。

合議庭表示,盧另案妨害秘密與本案,均是進入女廁隔間,以手機自隔間牆板下方縫隙,窺視在相鄰隔間女性如廁非公開活動,兩案犯罪手法如出一轍,實有「顯著之相似性」,可供佐證。法官認原審認事用法俱無不合,所量處刑度也屬允當,駁回上訴。

台南高分院認為,原審認事用法俱無不合,所量處刑度也屬允當,駁回盧男上訴,不得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台南高分院認為,原審認事用法俱無不合,所量處刑度也屬允當,駁回盧男上訴,不得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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