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約六旬的王元隆涉以辦案為由,撫摸年紀差40歲的男警大腿內側、背部,還傳「陪我去泡溫泉」、「肉棒」訊息給對方,男警嚇慌。地檢署依防治法起訴,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也報請法務部將王移送懲戒。職務法庭第一審判王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台中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另裁定王停止職務;王上訴,第二審駁回確定。
王元隆是司法官班38期結業,喪偶,原任職南投地檢署,因偵辦毒品案而認識被害人。男警年輕帥氣,王藉討論案情,用手撫摸男警背部及大腿偏內側隱私部位,被害人不知所措;王還傳「陪我去泡溫泉」、「以後案子隨你發揮」等訊息給男警,訊息中還有「肉棒」、「補眼睛」等字眼。
檢察官頻示愛,讓年輕男警相當緊張,只好向同事求助。檢察官性騷擾消息曝光後,檢、警議論紛紛,南投地檢署隨即分案調查。
王元隆否認性騷擾,認為是因辦案「得罪警察」才遭報復。檢方表示,除被害人證詞,還查扣手機簡訊等紀錄,性騷擾事證明確,前年5月依性騷擾防治法起訴王,並將他移付評鑑。
職務法庭第一審認為,王元隆身為承辦婦幼等刑事犯罪偵查業務的檢察官,對構成性騷擾的有關刑事犯罪規範有一定認識,竟藉職務上機會,傳送具性意味、性暗示的訊息給男警,2024年2月20日、4月23日趁男警到往南投地檢署拿案件資料時,在檢察官研究室內撫摸對方隱私部位,害男警身心受害,已嚴重減損檢察官的職業榮譽與尊嚴,傷害司法形象與國人對檢察官的信任感。
第一審認為王的違失對日後繼續以檢察官身分,領導統御下屬執行犯罪偵查業務造成困難,判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事務官。
因王元隆坦承違失「客觀事實」,行為後態度良好,知道反省,也徵得男警原諒、調解成立,賠償336萬元,並依調解內容參加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共49小時。考量王從事檢察官職務已達25年,具相當的偵查經驗,因此讓他轉任檢察事務官,職務編號「A600685」,另裁定王停止職務。
王元隆上訴,稱只是言語失當、賣弄,沒有違法執行職務,且男警已撤告,自己預計2027年10月退休,懲罰過苛。王說,老父高齡九旬且罹癌症,醫療費用龐大,女兒還在念書,請求改判申誡或罰俸。
職務法庭第二審認為,王的違失損及人民對他從事檢察官職務的信任,有必要汰除退場,王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無理,駁回他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