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華南商業銀行毛姓男專員酒後與女友在街頭激情互動,網友拍下影片上傳,被網友譏諷為「銀行」,銀行對毛記2大過免職;毛提告,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銀行沒有違反公平原則及解僱最後手段性,判決毛敗訴。可上訴。
毛提告主張,銀行以他2024年5月23日與女性友人因醉酒在公共場所的行為,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但他並無涉性侵或猥褻之事,銀行僅以網路輿論將他解僱,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
法院認為,毛飲酒後仰臥在距台北捷運忠孝復興捷運4號出口不遠處的地面上,將手伸入女子的褲子作出抽動的動作,後來,毛又在古亭站2號出口將手放在女子的臀部,毛所為客觀上足使見聞者產生羞恥、厭惡的負面觀感。
法院認為,有現場民眾將毛的行為錄影上傳至社群網站,引起廣泛討論,又遭網友查出他的姓名,經多家媒體將影片傳播,造成華南銀行被譏諷為「猴急銀行」、「性侵銀行」等。
判決指出,毛的行為確實已損害銀行的商譽,且情節重大,難以期待銀行採用解僱以外的懲處手段處理,基於公司治理原則,應予尊重,認定華南銀行並無違反公平原則及解僱最後手段性,判決毛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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