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某學校男學生被控以手機女輔導老師如廁,檢方依無故攝錄他影像罪對男學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台北地院審理,學生想賠錢,老師拒絕,法官判他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
涉案男學生2026年2月26日下午4時許在學校大樓3樓尾隨女老師進入女廁,躲在緊鄰女老師使用廁間的隔壁廁間,將手機越過廁間上方朝女老師拍攝,不過,女老師警覺,用力敲打廁間隔板,男學生受驚嚇,縮回手機逃跑。
女老師事後向學校反應並報警處理,信義分局將男學生移送法辦,檢察官收案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偵處學生,法院審理時,學生認罪。
法官認為,男學生已著手攝錄老師的性影像但尚未得逞,屬於未遂犯,可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
判決書指出,男學生為滿足個人私慾,以手機拍攝老師的性影像,嚴重侵犯老師性隱私,不過念在他沒有前科紀錄,且坦承犯行,因女老師無調解意願而無法和解,考量他的犯罪動機等,依法量刑,沒收犯罪工具手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