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林姓男子在遊戲中結識一名高中少女,明知對方,仍利用臉書帳號,誘騙少女自行拍攝4張裸露胸部、下體的私密照片傳送給他。一審依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1年8月,林上訴二審後,以賠償20萬元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法官撤銷改判1年2月、緩刑3年。
判決指出,林姓男子在2024年1、2月間,透過網路遊戲「極速領域」認識了一名當時年僅16歲、就讀高中二年級的少女,林男明知少女尚未成年,身心發育及判斷能力均未成熟,為滿足一己私慾,以臉書(Facebook)帳號私訊少女,要求、誘使少女自行拍攝裸露胸部、下體的照片。
少女受騙後,拍下4張性影像,透過通訊軟體傳送給林男觀覽,全案經警方查獲,報請檢方指揮偵辦而曝光。
苗栗地院指出,林男起初在警詢及偵查中坦承犯行,自承知道少女是高中生,還曾要求對方傳送私密照,但在審理時,卻又翻異前詞,辯稱「不知道對方未滿18歲」、「忘記要她拍什麼,也沒看到照片」。
一審認定,林男說詞矛盾,屬臨訟卸責,考量其犯後態度不佳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宣告沒收未扣案的4張性影像與作案用平板電腦。
林男認為原審量刑過重,向台中高分院提起上訴,二審審理期間,林男坦認犯行,也與被害人以賠償20萬元達成和解,分期給付賠償金。
二審審認,林男無前科紀錄,目前跟隨父親在工地從事勞力工作,經此次刑事訴訟程序應知所警惕,加上被害少女在調解時也表示,只要林男依約履行賠償,願意給予他緩刑自新的機會。
二審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林男有期徒刑1年2月,給予緩刑3年,緩刑期間履行調解筆錄的賠償義務,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