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有名多年來趁妻子清晨外出工作,對年僅國小的親生女兒伸狼爪、,由於他對女兒的國中同學伸狼爪讓事件曝光;工人一審判9年徒刑,桃園地院針對母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工人須分別賠償女兒70萬、前妻30萬共100萬元精神慰撫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年約49歲工人2017年間女兒才小學三年級,利用一家三口窩居一張床的小套房,趁妻子清晨去早餐店工作,送女兒上學前,多次對女兒伸狼爪撫摸猥褻,甚至強行拉女兒的手去觸碰他的生殖器,也不管女兒以推開和出聲制止拒絕,這名獸父仍持續犯行,
2022年間某日清晨,他竟趁女兒熟睡無法抗拒之際,對就讀國中的女兒性侵得逞,後因學校舉行運動會,有名女同學到家中作客,這名工人見少女們側躺在床上專注打手遊,竟對女同學上下其手,以生殖器去碰觸對方身體,甚至要求女同學摸他,事件經女同學向老師反映,也讓亂倫一事曝光。
檢警介入偵辦,根據少女指證依家暴性自主罪起訴,審理時,工人堅決否認犯行,辯稱僅靠女兒片面指述且無積極證據,他說恐是前妻想離婚,利用孩子誣指他,但法官未採信,一審依3次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1次成年人故意對少年乘機性交罪,判處應執行判刑9年。
公訴檢察官認為一審判決刑度過輕、工人則認為自己是冤枉的,雙雙均上訴,高院審理,檢視相關輔導紀錄、社工摘要報告及刑事判決,發現2名少女對受害細節描述具體詳盡且前後一致,認定工人有罪,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民事求償部分,女兒主張,長期遭父親侵害其性自主與人格權,且案件曝光後,因同學也受害,導致她在校承受異樣眼光與精神壓力,因此請求100萬元精神慰撫金;母親則表示,自己因工作長期清晨外出,未能及時保護女兒,對此深感自責,請求50萬元慰撫金。
工人的辯護律師表示,指工人的前妻於2023年間進行離婚調解時,已請求過也獲得損害賠償,但高院法官依職權調閱相關紀錄後確認,當年調解內容僅涉及夫妻財產分配,與本件性侵案的精神慰撫金無關。
法官審酌,工人身為父親,本應負保護、教養責任,被告罔顧倫常、為逞私慾侵害親生女兒,對孩子身心發展造成巨大負面影響,孩子的母親因工作在外無法及時保護女兒,事後深感愧疚痛苦,基於母女關係身分法益同樣受損重大,審酌雙方學經歷與經濟狀況,判決被告應賠償女兒70萬、賠償前妻30萬元,其餘請求駁回,本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