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6月25日下起劇烈豪大雨,多處鄉鎮積,內埔鄉學人路受災戶劉男家中水淹小腿肚,當天中午水稍退後他整理家門前花盆時,發現浮在水面上8千元,隔天隨即交給派出所。未料隔壁吳男報案,遺失1萬3000元,吳男控鄰居劉男遺失物5千元,對劉男提告,劉男嘆「好心被雷親」。
住在內埔鄉劉男無奈說,家門前當天水淹到小腿肚,中午水稍退,他在整理家門前花盆時,發現漂來散落的8千元現金,他將8千元放在毛巾拍照記錄,隔天下班後冒風雨將撿到8000元拿去派出所交給警方。
未料,隔壁鄰居吳男當天問附近鄰居有沒有人撿到1萬3千元,吳男說,他的錢用黑網包著錢摺三摺,裝在鞋櫃,不可能會被打開來。劉男說,當時他撿到是散落8千元,跟吳男所描述現金數量和包裝形式都不符合,面對吳男當時詢問,他當然會說沒撿到。
附近監視器拍下6月25日劇烈雨勢,巷弄淹水情況,劉男說,家中也有不知哪裡來的肥皂、洗髮精等物品漂進家門,還有巷子前方擺放的紐澤西護欄也被水流沖到巷尾。中午約12時15分時,他趁水稍退,在家門前彎腰整理撿東西,看到8張1千元漂在水上。
劉男說,25日當天有很多人在巷弄進進出出;吳男6月26日向派出所電話報案,7月2日到派出所提告鄰居劉男侵占遺失物。劉男說,他當下在水中只撿到漂浮8千元,但鄰居吳男卻還要他賠5000元,最後還罵他「貪」,他感到莫名,「好心被雷親」,以後看到東西誰還敢撿。
律師李奇芳建議,民眾撿拾遺失物,當下最好拍照錄影,將撿到形狀樣態詳實記錄,也要跟警方、檢方如實陳述,撿到遺失物盡快交給派出所,才能證明沒有侵占故意、不法的意圖。
律師指出,侵占遺失物罪構成,須提出足以佐證拾得人有客觀上撿到部分金錢,有侵占入己行為,始構成刑法侵占遺失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