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市幼兒園發生狼師性侵多名孩童事件,媒體卻礙於兒少權法第69條規定,不得揭露可辨識兒少身份資訊,不敢報導園所名稱。衛福部今天經過2個半小時討論,訂出「兒少及性暴力事件報導指引」,未來仍在司法、行政調查中的兒少性侵案件,如行為人任職於兒少、長照、身障機構者,媒體可揭露其機構名稱,但考量個資法等情況,是否揭露姓名衛福部仍採保守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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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日前擬定該報導原則草案,放寬媒體在符合三項原則下,可適度揭露相關資訊,一、行為人已成年,且任職於兒少、身障、老人機構,媒體可公布任職單位;二、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後,可公布案情與加害人身分;三、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議通過之事件內容,媒體可揭露。
不過,第一項原則中的「行為人」如何定義,遭到兒少、媒體團體質疑。衛福部今日修正條文文字,定義出行為人為「尚未排除嫌疑者」,包括行政、司法判刑確認前,該行為人若仍任職於兒少、身障、老人機構,媒體可揭露其「現職」機構名稱。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表示,文字上明定可報導現職單位,可避免行為人轉任其他機構,繼續犯案的情況。
該報導指引同時規範媒體「不得報導」的兒少性侵案件內容。第一是行為人未滿18歲時,不得揭露其身分資訊;第二是行為人與被害人數親屬關係,即雙方為家庭成員、親密關係伴侶、同性伴侶者,不得揭露其身分資訊;第三為因揭露行為人資訊時,可間接識別被害人身分關係時,亦不可揭露行為人身分資訊。
張秀鴛說,北市幼兒園事件即屬不得報導兒少案件的第三項,不過同時符合例外原則,行為人成年、處於司法調查階段,且仍任職於兒少機構,日後有類似案件,媒體可以揭露行為人任職單位,但若揭露行為人姓名,恐涉及違反個資法等,報導時應謹慎處理。
報導指引中不得揭露案件內容、行為人名稱者,包括「足以識別」身分資訊時,不可報導,但如何認定,一直存在爭議。張秀鴛表示,衛福部會將足以識別的程度,是非特定人(路人甲)、或特定人(親友等)納入修法考慮,本次會議中,媒體、兒少代表各有想法,並未取得定論。
另,針對媒體報導違反兒少權法案件,媒體代表認為不應「齊頭式平等」。張秀鴛表示,修法時衛福部將採「裁罰分級」,如媒體因報導名人爭奪監護權案件等較輕微事件,當違反兒少權法時,要求下架就好,但涉及較嚴重案件則予以裁罰;衛福部也將擬定警語,讓媒體報導時置入,避免二次傷害兒少。
張秀鴛表示,衛福部將訂出兒少報導事件的報導例示框架,未來媒體報導時可以參考,如報導後涉及疑義時,可依照指引放寬報導項目的第三項,由目的主管機關認定,是否應該下架,而目的主管機關,廣播電視為通傳會(NCC),平面、網路媒體與自媒體,為案件被害人所在地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