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一名劉姓男子曾任國小教師、主任及校長,涉在1994年至2019年間,趁多名女學童身旁無人之際,分別以強吻、公主抱、觸摸胸部、生殖器侵入等方式,對4名學生為強制性交、及性騷擾,劉男始終否認犯行,辯稱「她們指述不實」,但被害人事後心理創傷嚴重,甚至出現輕生念頭,因「MeToo」運動爆發後,被害女學生才挺身控訴,一審依強制性交等罪,判刑15年8月,案經上訴,二審近日審結,駁回上訴。
劉姓男子從1994年8月起陸續於南投縣竹山鎮多所國小任教,先後擔任教師、主任、代理校長及校長,其間利用職務之便,在教室、研究室、器材室、校長室、汽車旅館等處,對當時就讀國小、年僅10餘歲的4名女學生下手,時間橫跨1994年至2019年間。其中一名女學生更遭劉男以車輛載往汽車旅館及偏僻產業道路,強行得逞,事後還遞交避孕藥要求服用。
檢方調查後,依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及性騷擾罪等罪嫌,將劉男提起公訴。
南投地院審理認為,被害人證述前後一致,且有同學證詞、心理諮商報告等補強證據佐證,堪認犯行屬實;劉男身為師長卻利用權勢對學生下手,犯後毫無悔意,依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及性騷擾等罪分別量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月。
劉男不服提起上訴,辯稱被害人證述前後矛盾、案發環境不可能未被發現、部分罪嫌已罹於追訴權時效,應為免訴判決。
台中高分院審認,此案之所以揭露而進入司法程序,是因他案被害人在2023年6月間,在立法委員陪同下,控訴劉男在先前任職的國小,有性騷擾、強制猥褻行為,當時「MeToo」運動,社會各界要求改革之際,劉男曾任職學校的各縣市教育局,全面清查、檢察官主動分案後,被害女學生才在隱忍多年後,受鼓勵而說出受害之情節。
二審指出,被害女學生若有心設詞構陷劉男,不可能在受害20年、10餘年、近7年後,才透露實情,認定被害人證述具體一致,也有相關人員證詞、函文可資佐證,也無逾追訴權時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尚未確定。
